[事件]
李某、夏某、萨摩先生、刘某、唐某互相邀请到云南的一个小镇进行自驾旅行,李某约定提供车辆并驾驶,自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实行AA制,在一个村子里玩了5天,李某开车载着4人返回的路上经过山路,路很窄,前面遇到了5名行人,遭受了各种程度的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然后交警部门夏某、萨摩先生、刘某、唐某要求飞行员李某赔偿各种损失。
[意见分歧]
本案中,夏沫、萨摩、刘某、唐某能否要求飞行员李某赔偿各种损失,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由于李某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公安机关签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萨摩先生、刘某、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飞行员李某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李某、夏某、萨摩先生、刘某、唐某自主自乘的旅行,司机李某不向夏某、萨摩先生、刘某、唐某收取另一种车辆驾驶费用,李某属于无偿、友情,因此事故责任应该按李某的不同比例来划分,而不是全部。
[管理]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承认不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认。民事侵权责任要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夏某、谢某、刘某、唐某约定了自驾游,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友谊活动增进彼此的感情。属于友情行为。在友谊活动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上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有错误,应承担与夏某、萨摩、刘某、唐某的损失结果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河某、萨摩先生、刘某、唐某作为自驾游的东审批人,有自驾车辆的实际使用支配和运行受益人,与乘坐者本身有慎重的安全注意义务,必须预见乘坐的汽车如果只有李某一人长途驾驶,可能会有危险,但东审批仍然选择乘坐,没有履行安全乘坐义务,事故发生时对黄某没有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资料来源: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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