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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旅客行程中不慎溺水身亡、家属起诉旅行社巨额赔偿的案件后,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刷新了整个旅游业对游客安全保障义务的认识。
据原告称,羊毛等4名客人报名参加了上海胜胜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曼谷Batia 6日5日晚集体巡演”,原告4人在4日行程中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萨米岛游玩时,羊毛某某和一行人在海边深水区拍照。死者家属在诉状中主张,梁某手里握着海边的供水管道,停止供水管道,滑倒掉进水里,死亡。原告乘胜追击,要求赔偿人民币1232116元。
《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能履行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人员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旅游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识几乎不明确。旅行社经常反复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偏偏游客不听劝告,事故后又很难取证,旅行社参加旅行社责任险。过去,各地法院对旅行社负责,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对消费者保护多次抛头露面,旅行社总是很辛苦
据悉,此次上海长宁区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对旅行社不负责任的主要依据如下:
1.旅行没有违约行为。通过合同条款和旅行安全手册等,对岛屿旅游的危险给予了提示,领队和导游也在日程上提出了必要的安全警告。死者家属声称因水管滑倒淹死的事实根据不足。
2.已经尽了救助义务。与死者一起落水的一行人,两人都被急救人员救出,一行人获救后恢复健康,确认救援措施不合理。
3.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时已超过60岁,在萨米岛玩耍时,应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观察周围情况,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然后下水玩耍。死者和同伴不是在沙滩上拍照,而是进入水域拍照,自己选择的拍摄地点和行动本身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落水是有原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2013年10月1日到现在,通过司法实践,对旅行社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更准确的认识,旅行社对消费者应承担的安全提示义务在多大程度上才能充分履行?消费者在旅行中发生的所有事故,旅行社无法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吗?旅行社可以担保责任保险,提出保险索赔,这是否成为法院让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充分理由?这些问题,本案作出了观点鲜明的判决。
法律界人士认为,旅行社在旅行中尽了义务,告诉消费者合理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消费者仍然不挽留,无视自己的生命安全,旅行社可以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鼓励旅行社积极推进安全保障措施,要求消费者注意人身安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