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20年5月7日在“抖音(抖音)”网络平台上发布了视频。视频中,刘某在拍摄机械设备生产情况时大喊“关门”。
视频标题为“就这几个机器生产,养的活公司一堆经理吧”。发布后,该条视频有27条评论。其中网名为“小迷糊”评论:“这不要下刚(岗)里。”刘某回复:“是的,倒计时”。网名为“从头来过”评论:“BL(被告公司名称)是吗?”。刘某回复:“聪明,不愧是里面混过的”;网名为“老娘是男人”评论:“要关门了还这么开心。”网名为“简单唉”评论:“还没倒啊!”刘某回复:“全厂的人都在等呢”;网名为“燕子”评论:“BL(被告公司名称)”等内容。
2020年5月14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写道:“因您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及评论区内容属于造谣。该行为严重违反《员工劳动规范》第3.14条:造谣生事,散播公司谣言者。此行为属于给予立即开除的情况……”
经查,被告处《员工劳动规范》中3.14条规定:造谣生事,散播公司谣言者,给予立即开除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视其具体情况,相关员工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原告诉称,他在“抖音”中说“关门咯”仅是发牢骚,原告的评论也是对被告公司开工不足的陈述,公司管理机构也确实臃肿,因此,原告的行为不属于造谣。“抖音”是娱乐性平台,不是权威媒体,不足以造成被告名誉的贬低,且评论不多,扩散范围不大,数天后被告找原告谈话后也已经删除。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故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辩称,原告在“抖音”平台发布声称公司关门的视频,视频中一边拍摄工厂,一边说公司快要关门,评论和视频结合,让人产生公司确实要关门的假象。评论区中也有不实言论,系造谣。原告的视频及评论对客户及供应商造成信任危机。公司经营困难不等于公司关门。“抖音”不是娱乐平台,而是影响重大的自媒体。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原告应对其发布的言论的真实性负责。原告的行为属于造谣,根据被告处规章制度,经与工会沟通,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无需支付原告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原告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抖音”平台中视频及评论所述属实。被告处《员工劳动规范》中明确规定造谣生事,散播公司谣言者,给予立即开除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该规范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原告的前述行为有违《员工劳动规范》。综上所述,被告经工会同意后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治社会,诉求需合理合法表达。即使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生产不足、管理层臃肿的问题,也应当通过合理而有效的方式与被告沟通,而不应任意扩大沟通渠道及范围,从而产生不良后果。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