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张太伟申请执行宋鹏涛贷款合同纠纷的,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例0704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人宋鹏涛应支付申请人30000韩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8)豫0704执455号
失信被执行人:宋鹏涛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号:411081198****5356
住址:河南省禹州市浅井乡浅井村七组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01日
执行法院: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宋鹏涛应支付申请人3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联系电话:0373—706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