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2日消息(记者李兆娣)近日,“加拿大鹅”拒绝退货事件持续发酵。最新进展是,2日下午,在上海国金中心“加拿大鹅”专门店,上海消费者贾女士与店长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沟通后,目前门店终于同意对羽绒服进行退货退款。
据此前报道,上海市民贾女士因在“加拿大鹅”专门店花11400元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后,存在商标绣错、布料脱线、面料刺鼻等问题要求退货,遭到“加拿大鹅”直接以“更换条款”上“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这一所谓的“中国区通用条款”予以拒绝。
12月1日上午,上海市消保委约谈“加拿大鹅”。1日晚上,贾女士接到了加拿大鹅官方发来的邮件,表示同意其退货退款。
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加拿大鹅”事件已经是一起典型案例。
消费者买到伪劣产品何时可以选择换货、何时可以选择退货?商家硬性要求消费者签署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是否有效?外国企业在中国经营如何遵守法律要求?带着这些问题,央广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消费者买到伪劣产品可以如何维权?
“‘加拿大鹅’品牌方的相关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国相关法律。”北京市恒都律师事务所周卫法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媒体报道,‘加拿大鹅’的羽绒服存在严重瑕疵,几乎属于残次品,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商家理应退货。”周卫法进一步指出,因质量瑕疵需要退货、更换、修理的,商家还需承担贾女士为退货而支付的如运费等必要费用,甚至可以要求厂家赔偿违约金。
针对“面料也有阵阵刺鼻的味道”,周卫法表示,如果经查证,服装面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话,“加拿大鹅”等商家厂家可能还要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十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此外,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小溪律师指出,“如果对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加拿大鹅’方是明知的,仍然销售,那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商家硬性要求消费者签署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是否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据媒体报道,“加拿大鹅”拒绝退货事件当中,门店是以“如果不(在“更换条款”上)签名,就不能拿衣服”的要求让贾女士在“更换条款”上签字,且付款前未事先出示或告知。在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华律师看来,“这属于变相的强制交易”。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所谓‘更换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行为”,李华指出,经营者如果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进行强制交易的,其内容无效。
外国企业在中国经营如何遵守法律要求?
根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
“如果对‘中国大陆地区’限制性对待,涉嫌地域歧视,既不符合国际贸易当中的‘非歧视性原则’共识,也不为中国法律所容。”张小溪律师告诫,“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任何品牌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