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控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独立适用的,一种罪只能适用于一种主刑。
附加刑顾名思义是可以附加到主刑上适用的。附加刑不能再用附加刑。2. 管制是对罪犯不关押,限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时间3个月以上2年以下,不得超过3年。由判决之日起计,羁押一日折抵两日刑。
3. 拘役是关押在看守所,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得超过1年。由判决之日起计,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
4. 有期徒刑是把罪犯关押进监狱,时间在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总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由判决之日起计,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
5. 上面说的折抵刑期必须是同一犯罪行为。如果是还未被羁押进看守所,只是被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管制1日,监视居住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行政拘留、海关扣留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6.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他不能单独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 死刑有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是近年来也是慎用和少用。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有三类人不能适用死刑:①不满18周岁的人;②从羁押开始到审判结束怀孕的妇女;③满75周岁的老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8. 死缓制度是在2年缓刑期内,没有故意犯新罪的,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在2年缓刑期内继续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没有执行的缓期重新计算。
9.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只能单独适用的是针对单位犯罪。对人可以与主刑并罚或者单罚。
10.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全部或者部分没收。个人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要严格区分和家属财产的界限。在没收全部财产时,要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扶养的家属包括未成年子女和成年人。没收的财产用于赔偿被害人>偿还民事债务>财产刑。
11. 财产刑的并罚对于同种类的可以合并执行,不同的要分别执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没收财产需要一次执行。
12.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有: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是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独立使用时,从判决之日起算;附加在管制时,同时起算;附加在拘役、有期徒刑时,从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在无期徒刑和死刑时,从主刑执行之日起算。在有期徒刑减刑时,可以对剥夺政治权利酌情减除,酌情减除后期限不能少于1年。
13.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如果要判刑的在执行完毕之后再驱逐出境。
14. 非刑罚处罚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处分、职业禁止等。
15. 刑法第64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包括财物本身和收益。追缴是剩下的违法财物,责令退赔是被用掉后无法追回的财物。
刑法总则就要接近尾声了,加把劲,今天听到别人说早上5点就开始起床看书,原来我的努力还不够,特别是没有外力的帮助我更应该靠自己了。如有疑惑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