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特别的婚礼很有魅力。
广大网民的关心和祝福
大连男子徐某和妻子在2013年拿到了结婚证,但两人还没举行婚礼,就被查出患有乳腺癌。
夫妻两人共同抗癌数年后,妻子还是去世了。在殡仪馆,徐某为去世的妻子守灵7天,为其补办了一场粉色婚礼。告别大厅中,两个投影仪滚动播放着徐某妻子生前美丽的照片。
妻子去世后,徐某注册了网络视频账号,将亡妻的相关视频公之于众。其视频账号已获得34.7万网友关注,发布114条视频,累计获赞量达377.9万。
妻子的母亲同样关注着这些视频,她希望下架相关视频,让女儿得以安息。如今距离徐某妻子去世已过去了一年又三个多月,但徐某妻子的骨灰,至今还存放在殡仪馆内未能下葬,这让徐某妻子的母亲无法安心,于是向徐某发送了律师函。
近日,徐某与岳母之间的纷争,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徐某称妻子生前曾在网上分享积极向上的抗癌经历,还被网友们称之为“抗癌小明星”,鼓舞过不少癌症病人,他将妻子生前的视频上传到网络,一是为了怀念妻子,二是为了鼓励更多的癌症病人。“我没有炒作,也没有违法,我不会下架相关视频。”
徐某有发布亡妻视频的权利吗?
丈母娘可以让他删除吗?
丈夫有权利决定不将亡妻骨灰下葬吗?
其他亲属是否有权异议?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Q1·
丈夫是否有权在妻子离世后继续发布其影像视频,其他亲属是否有权要求其删除?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显然,根据该条我们不难发现,虽然部分人格权在自然人死后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但其肖像、隐私、名誉、荣誉等方面却有所不同,不会因为死亡而立即消失。这种人格利益体现了自然人生前的努力和价值,死后仍有保护的必要。
根据该法条,单纯就法条的字面意思,其并未对一方在配偶离世后是否可以继续发布死者的影像视频进行确定的可行性或者禁止性规定,而是将死者人格权受到侵害作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维权的界限,一方在配偶离世后继续发布其影像视频未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的,死者子女、父母无权请求丈夫删除,反之则可以请求侵权方删除死者影像视频。
然而,通过对本法条的相关立法意图研读可知,如果行为人不当使用死者的肖像导致有损死者生前的形象,而使生者精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的,可以被认定为行为人侵犯了死者的肖像权;如果行为人公布死者的私人生活、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等内容,属于死者主观上生前并未向社会公开,客观上社会公众认为该种期待利益是合理的情况时,行为人主动公开死者私人生活、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等内容就会因为违背“合理期待”原则而构成侵犯死者的隐私权。
本案中,从文章描述的死者父母的心理感受而言,死者父母对于该丈夫不停在网上不当公开女儿生前视频、生活信息的行为,认为存在变相将死者肖像用于商业用途,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死者的肖像,使生者精神上受到了摧残和折磨的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侵犯了死者的肖像权;而从普通民众对该丈夫多次、私自公开死者生前相关视频、信息的评价来看,绝大部分民众以社会公众的视角认为该丈夫发布的相关信息属于死者的隐私,该等隐私在客观上存在期待利益,被该丈夫以非法手段侵犯时,应当予以制止。综合前述观点,死者的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该丈夫删除相关视频。
Q2·
丈夫是否有权决定不将亡妻骨灰下葬?其他亲属是否有权异议?
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行为,包括以非法利用、损害等方式侵害死者的遗体等。本案中,尽管妻子的遗体已经火化成了骨灰,但骨灰依然是妻子遗体的延伸而来,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律师认为其中的“等”字包含了死者骨灰受到侵害的情况。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死入土为安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是对死者人格权的尊重,该丈夫拒不将亡妻骨灰下葬的行为,如无正当、合理理由,一般会被认定为对死者人格利益造成了侵害。因此,其无权单独决定不将亡妻骨灰下葬。对于该丈夫该侵权行为,死者的父母可以提出异议,如果该丈夫无法沟通的,死者父母可以起诉维权,要求该丈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Q3·
丈夫是否有权不允许其他亲属前来祭奠亡妻?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死者死亡,最关心死者、伤害最大、感受最痛苦的就要数其父母,如果该丈夫不允许死者父母及其他亲属前来祭奠自己的亡妻,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习俗,与常理违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该丈夫无权拒绝亡妻的其他亲属前来祭奠亡妻。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