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恐怖主义,相信很多人会觉得与自己相去甚远。毕竟,很少有人对忙碌的生活和工作中如此疏远的问题感兴趣。(莎士比亚,泰姆派斯特,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恐怖主义。
且出于种种原因, 大部分人更是对恐怖主义避之不及。但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恐怖主义似乎找到了某种新的传播途径, 抖音、微博、今日头条等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洪流早已填满了人们的空余时间, 微信的高频度使用更是已成为了普遍现象, 各类猎奇、搞笑、出位甚至低俗的内容也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易于传播。如果说某些负面内容只能算是低级趣味, 那么牵扯到恐怖主义的内容却着实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今年四月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判处了一例借助微信宣扬恐怖主义的案件。
从炫耀到定罪
1988年出生的杨某祖籍甘肃, 高中文化, 长期在上海务工。2015年末, 彼时的杨某正供职于上海某科技公司, 从事车间生产工作。某日, 杨某在自己的同事QQ群中收到一名同事发送的一个时长为两分二十二秒的视频, 内容为数名蒙脸恐怖分子枪杀人质。杨某出于猎奇心理将该视频保存至微云虚拟储存空间。2016年1月, 杨某更换了自己的手机, 并从微云虚拟储存空间中又把视频重新下载至自己的手机。2016年10月11日, 杨某为了炫耀, 通过微信将该视频分享至由数十名手游玩家建立的“百事可乐”微信群中 (群内共17名微信用户) , 其中有一用户在杨某将视频发送至微信群后, 回复“恐怖分子”, 随即引起多名群友的讨论争议。除该视频外, 杨某还向该群发送了一个据称可以观看与下载该类恐怖主义视频的境外网站链接。
2017年10月23日, 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并在其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内查获另一部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 时长为两分三十九秒。由于视频内容涉及较难判断的信息与文字, 视频资料被送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鉴定。经鉴定, 两部视频分别涉及恐怖组织枪杀平民和烧杀俘虏的内容, 画面极其残暴, 系宣扬暴力恐怖和圣战思想。
2018年2月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 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4月12日,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 判决杨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 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该案件是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宣扬恐怖主义案, 在全国范围内该类案件也并不多见。“该类案件较为新颖少见, 办案过程中也有不少具有启发意义的讨论。”案件承办人、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命名检察官陈钢告诉记者。
该案件的首要讨论点是案件定性的问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杨某曾做过这样的辩解:我不认罪, 因为我觉得我不是恐怖分子, 我没有宣扬恐怖主义, 我只是把该视频当作血腥视频。而且对于鉴定意见我也有异议, 我觉得不一定是恐怖主义。我原先也以为是恐怖主义, 但是现在想叙利亚还有很多武装组织都有AK47, 武装组织不一定是恐怖组织, 所以我觉得不一定是恐怖主义视频。另外, 我完全是出于好奇、炫耀的心态才保存和发送这些视频, 丝毫没有美化、宣传、支持这种行为的意图。
“犯罪嫌疑人对相关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辩解该视频不一定是恐怖主义视频, 而有可能来自于一般武装组织。我认为界定上述视频是否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不以视频是否来源于恐怖组织为界定标准, 而应该以其内容是否以暴力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以达到其政治诉求的目的。相关视频内容均符合恐怖主义的定义, 故杨某的辩解明显是不能成立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陈钢检察官表示, “另一方面, 虽然被告人杨某自称出于新鲜好奇或炫耀等心理才将视频保存并上传分享,但从杨某的供述中不难看到, 杨某曾经观看过涉案视频, 视频中显示有多名持枪男子在房间内枪杀多人, 房间内还有其他尸体横躺在地, 被告人观看过即明确认识到这是恐怖主义的视频, 在分享至朋友圈后又有群友明确表示该视频属于‘恐怖主义’, 被告人杨某还在聊天群内公布该视频的下载网站, 表示网站内还有更多类似图片与视频。据此, 杨某主观上明知所发布的视频系宣扬恐怖主义视频, 观看该类视频会对心理造成压迫和产生恐惧感, 仍然故意在聊天群内予以发布, 应认定为具有将恐怖主义视频向他人公开宣传的明确故意, 杨某自称新鲜或者炫耀等动机不影响对其犯罪故意的评判;客观上, 虽然被告人分享视频的微信群内仅有十多名成员, 但杨某在微信群内用积极的方式发布恐怖主义视频, 客观上导致了该视频的流传扩散。本案中杨某将恐怖主义视频上传分享至微信群, 在现今社会中微信的传播速度和范围无疑是惊人的, 因此, 杨某的行为系符合法条中的散发视频资料的‘宣扬’行为。”
关于本案的量刑, 陈钢检察官表示, “本案是浦东新区首例新罪名案件, 考虑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有正当工作, 是初犯、偶犯, 且犯罪动机仅仅为了炫耀, 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的量刑不宜过重。对于这类案件, 我认为应该尽量做到‘宽入罪, 轻量刑’, ‘轻量刑’更深远的意义在于, 可以帮助教育挽救被告人。”
从法律角度看恐怖主义
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界定,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第一款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恐怖主义, 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 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财产, 或者威胁国家机关、国际组织, 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通常以言论形式表现, 而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那些为了偏安一时而放弃基本自由的人, 既得不到安全, 也失去了自由。因此, 要设立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罪, 就要划清该罪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通过在维护安全和保障自由两大利益之间进行谨慎权衡的方式评估其后果, 兼顾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和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 并且, 只能在维护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所需的范围内进行。
著名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中提出, 只要个人行为不涉及他人利害, 行为人就具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当个人行为有损他人利益时, 应接受社会的制裁。
以上观点的共同点是, 言论自由以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为边界, 只有尊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言论自由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反之则构成违法行为。因此, 区分言论自由和煽动行为的实体标准是, 前者不对国家、社会和其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或者具有损害的现实危险, 这也是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与涉恐自由言论的区分标准。
《刑法修正案 (九) 》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无疑会给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或者现实的危险, 理应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由此, 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种适合归入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的行为:第一, 编制并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信息, 包括境外制造并向境内传播、境内人员在QQ群、微信群等公共社交平台编制并传播两种情形;第二, 不编制仅散布;第三, 美化、鼓励已经发生的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成员。
恐怖主义的本源
我们不得不讨论一个问题:何为恐怖主义?
毫无疑问, 人们同样可以不假思索地认为, 恐怖和恐怖主义的主要问题是给社会或他人带来恐惧和恐慌。与恐怖和恐怖主义带来的问题相比, 或许“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 不是恐怖主义袭击,也不是国家间冲突, 而是我们对待暴力和战争的根本态度”。
恐怖主义作为一个问题存在, 其实是现代性发展之下, 人类社会对于规范不懈追求的结果。从现代哲学角度来看, 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为一个“国家与非国家”“普遍性对多元化的遏制”“主体‘我’对客体‘他者’的冷漠”“‘我们对他们’的排斥和霸权”等等对立结果。
在此种对立结果与霸权意识形态输出的状态之下, 人们会形成一种理所当然的认知状态, 人们不再冷静关注同样作为平等人类的他人诉求, 而是充满情绪地喊出某种情绪激昂的口号 (例如反恐口号) 。因此, 在理论、学术和学者方面, 建立一种对恐怖主义的“保持中立”或不持立场的态度,给予恐怖主义“同等问题”的“学术地位”, 即给予恐怖主义和其他研究对象或认识客体同样的尊重。显然这并不代表赞同恐怖主义的观点和行为, 同时也不意味着先验而断然地反对恐怖主义,即保持中立或不持立场, 而是首先着力于理性地弄清楚在事实上到底恐怖主义是什么。
“我们对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认识态度, 不仅无助于正确认识并合理应对恐怖主义, 反而会助长简单粗暴、不求甚解, 不负责任之风, 为制定科学的恐怖主义对策制造障碍和麻烦。
在种种专门用于打击、遏制恐怖主义的“礼遇”之下, 同样也只能合乎逻辑地更加恐惧和疯狂。因为恐怖主义只能产生于滋生它的土壤, 而不可能产生于必然和只能置于其后的 (缺乏) 对恐怖主义的斗争与镇压。因此, 在采取必须的应对和处置恐怖主义措施的同时, 致力改善和消除导致恐怖主义发生的原因, 是唯一正确的国家策略。
原创:反恐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