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8月初,住在德城区的王女士通过一只微信朋友圈购买了一只宠物猴子,并向对方转账了5000韩元的微信。
数天后她却收到一只猴子玩偶,再通过微信联系对方时,发现自己已被拉黑。据了解,王女士的丈夫常年在外地上班,她独自一人在家带孩子,并没有正式工作。由于寂寞无聊,她喜欢饲养宠物,家中已经养了两只狗。
8月初,王女士在家上网,浏览网页时看到有关宠物猴子的照片,小巧可爱的样子煞是招人喜欢,于是根据网页下方的联系方式添加了对方微信好友。
随后,“卖家”就给王女士发来了几个宠物猴子的视频,猴子憨态可掬,穿着小衣服,还能与人握手。王女士看到后更加喜爱,随即决定购买。
按照对方提出的价格,王女士用微信转了3000元钱,“卖家”称猴子会从广州空运到济南再转运到德州,王女士就在家坐等收货。但是一会儿后,“卖家”又给她发来微信消息,又索要饲养箱的押金2000元,王女士也如数进行了微信转账。
几天后,王女士一心期盼的“猴子”果然到货了,让她哭笑不得的是,居然收到了一只猴子玩偶。随后,她通过微信联系“卖家”,却发现已经被拉黑,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
“这几天始终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并没有对方其他的联系方式。”王女士介绍,当时浏览的网站是一个专卖宠物猴子的厂家首页,觉得挺可信的,未曾想却被坑了5000元钱。
■律师说法
私自饲养猴类违法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倩介绍,虽然网上的宠物猴子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里,但不管它属于哪种猴类、是否为野生、是否为国外进口,所有灵长类动物都属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饲养猴类必须取得省级林业部门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私自饲养即属违法。”李倩补充说,“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必须要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资金、技术人员以及饲料来源的证明,且申请此证大多用于科研工作,所以个人申请很难通过。”
因此,即使卖家提供了猴子的领养证等一系列证件,但没有取得林业部门《驯养繁殖许可证》,个人饲养猴类还是属于违法行为。(晚报记者张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