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有危险,交往要慎重。提醒大家,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交朋友时,要小心不要轻易相信在网络上认识的朋友。
如果涉及恋爱、生意、财产等事宜,更要格外小心,以防人身和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近日,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孙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汾检刑诉〔2021〕177号起诉意见书载明,孙某某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488830元,均用于赌博及挥霍。1、2021年8月23日晚,孙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王某甲为微信好友,添加后孙某某谎称其在路政公司上班,后二人在汾阳市某快捷宾馆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在见面聊天过程中,孙某某谎称有朋友便宜出售半挂车,其以在路政工作为由可以保证车在路上运输畅通无阻,好挣钱,但是现在买该半挂车还差三、四万元,只要王某甲投资,挣下的与王某甲平分。王某甲相信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给孙某某转账38000元。孙某某拿到38000元后将该款用于还债和赌博。
2、2021年7月份,史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认识被告人孙某某,双方认识后不久在宾馆发生性关系,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孙某某以买大车跑运输为由问史某某拿走10000元,后归还3000元,剩余7000元一直未还。
3、2021年7月份,曹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认识孙某某,认识后不久被告人孙某某以购买加油卡为由问曹某某拿走人民币2000元,后归还1000元,剩余1000元一直未还。
4、2021年7月份,薛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认识孙某某,认识之后被告人孙某某以买十二轮跑运输为由骗取薛某某人民币3000元。
5、2021年2月份,杜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认识孙某某,双方认识后不久在宾馆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关系后孙某某便承诺能给杜某某承包一家在太原的某物流公司,并称该物流公司可年赚十到二十万元,但是目前资金不够,需受害人杜某某投资,受害人杜某某相信后。孙某某以物流公司需要交定金、购买十二轮半挂车跑运输等为由,先后共问杜某某拿走人民币共计263300元。
6、2019年3月份,周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认识孙某某,双方在认识并熟悉之后,孙某某谎称是山西省秘书长王某乙的司机,和某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关系非常好,称可以给周某某安排进某公司上班,获取周某某信任后,孙某某便以请办事的领导吃饭、户口迁往新疆、其父亲住院、大车在外地出事等为由,共骗取受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76530元。所有钱款孙某某均用于赌博挥霍。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488830元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释法说理】“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根据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本法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本案中,等待被告人孙某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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