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9月初,男子贾某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女子刘某为朋友。
因当时刘某正与男友闹矛盾,贾某得以顺利与刘某成为好友。之后,两人相约见面,相继在贾某的车内发生了关系。期间,贾某偷拍了刘某的不雅照片。同年9月11日,贾某想与刘某发生关系就再次邀约刘某见面。但此时的刘某已同男友和好,不想与贾某再有瓜葛,遂提出与贾某断绝往来。但贾某不肯罢休,向刘某发送了不雅照片,并威胁刘某,如果不见面,就把照片散播出去。
迫于贾某的压力,当天上午11点,贾某开车将刘某接上,并来到某地下车库。在车库内,贾某称“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不发生关系就不删除裸照,并把照片散播出去"。:迫于贾某的压力,见贾某如此承诺,刘某再次与贾某发生了关系。事后,刘某报警,称贾某强奸自己。
贾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贾某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贾某系以“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不发生关系就不删除裸照,并把照片散播出去"予以威胁,以胁迫手段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刘某的真实意志。故贾某构成强奸罪。
近些年,强奸罪虽然重要,基本上没考过,各考友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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