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占明
在众多部门法中,刑法是法律“暴力”特征的最佳反映。
古今中外,刑罚繁杂,主要作用都是惩罚和威慑——惩罚当事人,威慑效尤者,没有菩萨低眉,只有金刚怒目。如果一定要找出区别来,也许只有轻重之分。什么是刑罚的轻重?首先是刑罚的具体设置。绝大多数人认为:死刑是最重的,肉刑次之,然后是自由刑、财产刑、名誉刑等等。当然也有其他的排序,比如司马迁就认为“最下腐刑极矣”。汉景帝也认为肉刑最重,最野蛮,古代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分之三是肉刑,所以下诏废止,改为笞刑。但抽鞭子也是肉刑,并且在古代那个医疗条件下犯人很容易感染死亡,所以班固说这个改革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现代刑罚以自由刑为主,兼以死刑和财产刑。肉刑基本上没有了,死刑减少了,并且死刑的执行方式更人道了,没有以前凌迟、车裂、炮烙等那种残酷的死刑,甚至绞刑、电椅、枪决都觉得不人道,开始出现注射。这种变化反映了两个情况:一是现代制度的自信,不用靠刑罚的严酷吓阻潜在的犯罪者,制度也不愿意在大庭广众之下展现这种残忍;二是大家对痛苦的承受度小了。过去几千年,中国人承受了太多的苦难,见多不怪,说坚强也好,说麻木也罢,总之对痛苦表现得相对泰然一些。现代人相对以前来说生命意识权利意识更强,短期的自由刑都会让罪犯胆战心惊。
其次,刑罚的轻重在于具体罪行适用的刑种。陈胜吴广带着一群人出差迟到,本来是个小事,按现在的制度至多通报批评,甚至没有任何处理,因为毕竟遭遇了不可抗力,但按秦律就是死刑。所以历史上说秦朝法律严苛是有道理的。到了汉朝,甚至还有个腹诽罪:你肚子里骂我,所以要判你死刑。这个刑罚比秦朝还严酷,因为杀人不再需要任何证据和理由。
现代刑罚在施用上明显宽和。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多,尤其是固定死刑,我国现行整部刑法只存在于两个罪名。自由刑也全部存在一个区间,供执法者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一般来讲,顶格处理的不多见。
为什么会宽和?有学者认为是文明使然。在这个论调下,他们竭力论证刑罚应当更宽和,比如废除死刑,比如宽宥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罪犯,这样才能显得文明,更能追随世界大势——你看西方国家如何如何,所以我们更应当以其为师。
轻刑就是文明?有一定道理,但也未必放之四海而皆准。在某种情况下,那是对罪犯的文明,但不一定是对被害人的文明,也不一定是对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渴望被法律保护的千千万万老百姓的文明。刑罚是施加给罪犯本人的,也是给大家看的,让大家知道法律对任何守法公民的任何权利都很在意,谁挑衅谁就受到严惩。退一步讲,即使轻刑就是文明,但在重要性上,文明要排在“正义”之后,正义保证了,再说文明才有意义。古代法律对犯罪的官员有“官当”之说,这体现了刑法的宽和体恤,算是个文明,但却不正义,因为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现在有一些不食人间烟火的学者,一说到轻刑、废除死刑,就觉得自己伟岸神圣起来。看到“群氓”的不理解,满腔“众人皆醉我独醒”的感觉。其实,刑罚的轻重一旦被人为地贴上标签,被刻意地分类成“正确”和“错误”、“先进”和“落后”,再讨论这个话题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作者系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