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硕[2022] 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从2022年4月9日开始实施。
《解释》明确了主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和人工繁殖野生动物案件处理规则三个方面。其中,破坏野生动物犯罪不再是数量论的话题。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考虑到野生动物的差异,将价值改为破坏野生动物自愿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这里要强调的是,“价值”不仅是市场价值,主要是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价确定的价值。经过这种调整,小价值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种犯罪”,而是以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反映了有罪不罚适应原则的要求。
《潇湘晨报》记者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件网络,发现在4月7日《解释》发布之前,数量是定罪和量刑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数量不是唯一的考虑,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缺陷程度。例如,禁猎区,是否使用禁猎工具,
刑法学专家张永红认为,根据《解释》,以数量为基础的标准没有完全取消,但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价值”的标准。
因捕获一只斑鸠而被判刑,参与捕杀四只斑鸠的人没有被起诉
2022年1月10日宁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前、张某商量使用气枪打鸟,张某乘车乘坐田某乘坐田某,先全家人拿走了秃鹰气枪和气枪铅弹,两人一边开车一边寻找鸟类目标。
但是,2022年2月10日,在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妻子、弟弟等3人被发现杀害了9只斑鸠,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富民公益诉讼,但综合犯罪情况,参与捕获了4只斑鸠,没有受到刑事起诉。
2021年1月底,小姨弟弟使用隐匿的空气枪在上海市青浦区某路边捕获了2只野生鸟类。2021年2月1日,小姨弟弟、张慕华、张慕伟开车到青浦区,小姨弟弟用气枪杀死了4只野生鸟类。2021年2月2日,小姨弟弟和张莫伟两人再次抓住鸟,用气枪抓住了3只野鸟。
这9只野生死鸟被确认为朱景山鸽,是有益于国家保护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鸟300韩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3名小姨子在禁区内使用违禁工具猎捕野生鸟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张慕华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处罚等情节,事件发生后认罪悔罪的态度是真诚的,因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舅妈、弟弟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法院的仲裁,邱茂弟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
《解释》出台后,一度犯罪的行为以后会不会再犯罪?专家:可能性不大
《潇湘晨报》记者指出,根据《解释》的精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已不能成为数量论。是否意味着构成犯罪?
的情形,在之后或许不再构成犯罪?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认为,“也许会出现,但是可能性不大”。
张永红介绍,这种标准的改变,原来的司法解释是按照数量来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现在主要以价值作为进行定罪量刑的标准,也就是除了考虑数量,还要考虑价值,实际上就多了一个入罪和加重刑罚的标准。“比如说,非法捕捞水产品,原来我们都是按水产品的数量,多少公斤等来计算。那么现在我们除了考虑数量以外,我们也可以考虑价值,捕捞的水产品价值是多少?这就叫取消了唯数量论。”
他认为,4月7日发布的《解释》中关于“价值”的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具体化,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如何认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及其他的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定价值发生争议的时候到底应该怎么样去最后确定它的价值,这些都是操作性的问题。
4月7日发布的《解释》是否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公益诉讼产生影响?对于这一公众关心的问题,张永红持否定意见。他认为,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这个只是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只要涉及到环境资源破坏的都可能提起公益诉讼,其实它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