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之间因为小事发生纠纷,南通休闲欧一村民刘某在抖音(抖音)上公开了邻居王某的姓名、地址、手机号码,发表了王某的“品德不好”、“没有素质的人”、“恶毒的人”等内容。
11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刘某在其注册的抖音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6000元。“自媒体平台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成为侵害名誉权的法外之地!”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表示,《民法典》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村民:在抖音上被邻居辱骂,打官司要求赔偿
王某与刘某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刘某使用自己注册的抖音账号发布图文及评价,将王某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公布于众,并在视频中对王某进行了辱骂,称王某“品德之恶劣”“无素质无道德”“恶霸无赖”等。
王某认为,因刘某使用抖音账号持续发布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泄露其的个人身份信息,使自己陷入社会公众的非议与责难之中,严重降低了个人声誉,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在对抖音上的相关言论进行公证后,王某将刘某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删除该抖音视频侮辱、诽谤言论;判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该抖音账号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元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和3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合计9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刘某已删除抖音上的言论,王某当庭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法院:侵害名誉权泄露个人信息,当承担责任
庭审中,刘某当庭确认上述内容是自己发布的,但辩称,发布抖音是因为刘某一家经常被王某辱骂,没有办法才利用抖音平台发表言论。
刘某向法庭提供了三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用以证明王某经常辱骂其家人,两家因排水沟、相互说闲话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在其注册的抖音中发布图文及评论,将王某的姓名、住址及手机号码公布于众,并在发布内容中用极端词语对王某进行负面评价,可知其在主观上有损害王某名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王某名誉、泄露王某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了王某生活上的困扰,对王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抖音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刘某的抖音账号至公证时已有2000多人的关注量和粉丝量,其在抖音平台中发布侵犯王某人格权的信息,对王某造成不良影响,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法官:自媒体非法外之地,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对于王某主张的公证费2000及律师费4000元,法院认为,这属于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的合理开支,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双方举证,考虑到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并非单纯基于被告一方原因所致,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请。
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发布书面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原告因该事件产生的公证费及代理费共计6000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一页王某对其辱骂的录音文字版,用以证明此事件系因王某的无休止辱骂所导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难以确认,如其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可依法另行主张。同时法院还认为,不论上诉人所述关于事情的起因是否属实,均不能成为其擅自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理由,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自媒体平台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不能成为侵害名誉权的法外之地!”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民法典》第1195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李菲菲 古林
校对 王菲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