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新疆阿克苏,人们立刻联想到甜脆的“阿克苏苹果”,市面上也有不少水果商户打着“阿克苏苹果”售卖自家的苹果。殊不知“阿克苏苹果”早已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南都记者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案情:徐州某水果商擅自销售“阿克苏苹果”,后者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据介绍,2020年初,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调查发现,徐州某水果销售商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苹果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阿克苏”标志,且库存量多,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为,徐州某水果销售商作为同行从业者擅自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标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售苹果为阿克苏苹果,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具有主观恶性。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则辩称,其销售的依杆旗阿克苏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商品,苹果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持有代销新疆阿克苏依杆旗牌苹果的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另查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苹果技术交流、栽培、培训、商标管理。2009年1月21日,原告获准注册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及图”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
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2014年12月,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号为第5918994号的“阿克苏苹果”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符合“阿克苏苹果”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判决:被告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该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不是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识。证明商标应由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进行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身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该案中,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明商标。
商标系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阿克苏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二是其必须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
缺少上述任一条件,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公证书内容及当庭查看的公证实物,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箱整体为红色,包装箱前、后两面印有 “阿克苏”“冰糖心”字样,并印有苹果图案,“依杆旗”商标字体小于“阿克苏冰糖心”,包装的上面、侧面均印有“阿克苏冰糖心”,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实质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效果。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应当对其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宣传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