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百度、腾讯、字节跳动、互联网巨头互筑“墙”至少13年了。
(IC Photo/图)互联网巨头之间关于“墙”的战争再度出现,这次是在抖音和腾讯之间,而且是通过诉讼战的方式公之于众。
过去不到两年时间内,抖音向腾讯发起了一系列诉讼:
2019年9月17日,抖音以腾讯相关公司利用技术,限制用户在其平台自由分享抖音链接,而微视、快手免受限制为由,起诉腾讯相关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2021年2月19日,抖音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表示不服福建中院将腾讯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权移至深圳中院,目前福建高院已立案。
同时,2021年2月初,抖音再以封禁链接为由,起诉腾讯涉嫌垄断。该案于2月7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
3月5日,腾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中院审理。
封链,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平台分享的内容无法在另一个平台上打开、跳转。不仅是封链,互联网平台间相互竖起的“高墙”还包括内容屏蔽、拒绝连接等多种形式。
在两年多前,2018年6月,腾讯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今日头条、抖音涉不正当竞争,破坏腾讯声誉,要求两家公司赔偿一元、自有平台推送对腾讯的公开道歉。
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墙”由来已久,但往往是悄悄竖起,用户偶然使用到相关功能时才会发现。但这一系列诉讼,将巨头间十余年的潜规则翻在了台面上。
“高墙”林立
互联网巨头间筑“墙”,至少可追溯至2008年。
那一年,淘宝网屏蔽百度搜索对其商品及店铺页面的抓取。据北京商报报道,淘宝表示,屏蔽搜索引擎是为了保护用户信息、商业信息,防止网络欺诈。
屏蔽百度爬虫后,网民只能在淘宝网内搜索商品。目前,淘宝的robot.txt协议显示,仍未允许百度收录任何目录。
2013年下半年,淘宝对蘑菇街、美丽说等导购网站和微信“淘宝客”进行封禁,禁止外部指向淘宝的链接,或将访问链接跳转至淘宝下载页。对此,淘宝给出的理由依然是保护卖家利益、保护消费者隐私和安全。
封禁不只是淘宝才会。
2013年1月,只发展了两年的微信,用户数已破三亿,占当时中国网民数量一半以上。当年11月,阿里巴巴旗下的社交软件“来往”推出邀请好友赚取两元现金红包活动,参与方式主要是在腾讯的社交平台上。微信屏蔽了活动链接,并提示该链接“含有恶意欺诈内容,终止访问”。微信称,来往发布疑似钓鱼特征的链接会自动触发微信后台保护机制。随后,链接访问恢复正常。
阿里与腾讯的交锋不算激烈。虽然在微信无法直接打开淘宝链接,但2015年阿里巴巴推出淘口令功能,微信可以分享淘口令,复制后到淘宝可打开链接。同时,腾讯相关平台对阿里巴巴由封禁变为可长按链接跳转浏览器打开。
目前,用户在微信分享淘宝、天猫、支付宝等App的信息仍只能通过口令或图片方式。
相比腾讯和阿里,真正剑拔弩张的是腾讯和字节跳动。
2018年1月,字节跳动旗下今日头条以保证广大用户阅读和观看体验为由,禁止在文章中插入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账户二维码。目前,头条号文章仍无法分享微信二维码。
与微信的横空出世类似,2018年,成立不到两年的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平台抖音,月活用户已破五亿,是同期微信月活用户数的一半。
2018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对新媒体发出整改令,微信对抖音、火山、西瓜、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展开整治,统一暂停直接播放,如需观看,可复制网址使用浏览器播放。一个月后,腾讯恢复了自身旗下的微视链接。两个月后,恢复了快手在微信好友中的链接分享,但至今未恢复抖音、火山、西瓜等字节跳动旗下的短视频链接。
目前,抖音效仿当年的淘宝,推出了“抖口令”,可通过分享口令或下载视频在微信好友间分享短视频。
2019年1月,抖音推出的短视频社交软件“多闪”,在微信内官网被禁,下载、分享的二维码被封。同一时期,抖音要求企业号在私信、评论、官网链接中不允许出现社交媒体、电话的联系方式及变体。
因为互相封禁,字节跳动和腾讯也先后将对方推向法庭。2018年至今,双方的互诉仍未停止。
互联网“筑墙”大事记。 (梁淑怡/图)
互联网为何互不联网
过往案例显示,当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受到冲击或出现强有力的竞品时,通常会筑起“高墙”,避免对方切割流量。
抖音方面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微信登录和分享链接是微信开放平台的功能,企业接入微信开放平台只需依照开放平台相关规定,自行开发接入,无须与腾讯“达成合作”。
不过,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显示,腾讯有权基于微信平台有序运营、健康发展的因素选择开发者。
为此,南方周末记者测试了常用的42款软件,其中36款都接入了微信开放平台,且能在微信对话中分享链接,32款能在朋友圈自由分享。
这其中,未接入微信开放平台、不能向微信好友分享链接,也不能在朋友圈分享的,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天猫、支付宝和字节跳动旗下的抖音、火山、西瓜视频等产品。
不过,微信和QQ对字节跳动旗下产品的链接并非完全无法分享。比如,今日头条能正常在微信对话、朋友圈分享链接。抖音、西瓜、火山等App虽无法直接在微信打开,仍可通过复制口令、复制网址或下载视频后分享的方式在微信传播。
“墙”不是单向的。南方周末记者登录阿里巴巴旗下的产品,没有提供腾讯系产品登录的选项,在支付宝软件内内嵌的小程序也多是阿里巴巴旗下产品。抖音也无法通过腾讯系、淘宝系产品的账号登录,且内嵌的小程序主要为字节系产品。
一名接近抖音的人士透露,互联网平台间封禁规则变动很隐蔽,只能依赖用户反馈,平台得知时间总会滞后,寄希望于通过诉讼将开放或封禁的形式固定下来。
互联网平台上的个人数据,究竟属于个人还是企业,是判断“墙”是否合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2019年腾讯诉抖音、多闪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裁判文书上,腾讯将账号、头像、昵称、通讯关系等用户数据描述为“开展经营活动、参与竞争的核心商业资源”。
根据微信软件服务协议,用户只有账号的使用权,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腾讯。
对此,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龚政律师持不同意见。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个人微信账号在互联网社会等同于社交名片,具有用户本人的明确标识,尤其当用户昵称为实名、头像为本人照片时,而微信好友是用户本身的人脉关系,自然都应属于用户个人信息。
反垄断法起草者之一、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却赞同腾讯对用户数据的界定。她谈道,即使当前数据的权属问题仍不清楚,但大数据企业的数据已出现规模效应,意味着其在数据分析、整理、加工方面投入技术,不可能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
王晓晔评价,不受限制的数据共享肯定会导致“搭便车”的行为,会减少企业的投资和创新动力,普遍“搭便车”会导致产品同质化,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数据安全建“墙”?
在抖音诉腾讯垄断案中,双方的公开回应都竭力表现出捍卫用户权益的决心。
抖音方面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腾讯封禁导致用户无法正常分享抖音链接,损害用户通信自由权。关于本案细节,腾讯方面则未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更多信息。
但2021年2月2日,腾讯曾公开回应,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使用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抖音和腾讯之间涉及违规获取用户信息的案件发生于2019年2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裁定腾讯胜诉。
裁定书披露,抖音与微信、QQ分别自2016年9月、12月开始合作,获得两家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服务,包括用户头像、昵称等数据。但抖音未经腾讯书面同意,将从微信、QQ开放平台获取授权登录服务提供给旗下另一产品多闪使用。
裁判结果要求抖音停止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头像、昵称,抖音停止与多闪共享微信、QQ登录服务,多闪停止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用户头像、昵称。
根据微信最新版的外链管理规定,腾讯认为对第三方外链开展治理也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宁静交流环境,提升用户体验的措施。
南方周末记者咨询一名了解软件开发的产品经理。对方指出,用户分享外部链接时,若处于登录状态,确实可能会向第三方服务提供方透露平台个人信息,根据用户转发也可判断出用户的好友关系链。
这意味着,如果微信全面开放链接分享,用户数据安全性可能面临来自第三方企业较高的道德风险。
为了数据安全建“墙”是否合理?
南开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兵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如果平台诱导用户分享链接到微信,微信能够对其链接适度封禁,也应保留申诉和救济机制,若为用户自愿分享非明令禁止的信息就得进行商榷。“封禁”行为正当性需考虑对竞争和用户自决的最小干预原则,避免用“大炮打蚊子”的过当处理,甚至是滥用私人管制权力的“假想防卫”。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持同样观点。他表示,根据国内外反垄断实践,评价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采取限制竞争措施的正当性,并非只是对目的、理由做简单的价值判断。在保证目的正当性外,应回归比例原则,即要保证措施是必要、无可替代且对竞争损坏最小。“凡是一刀切实行‘封禁’的做法肯定会过当。”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丽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学理原则意义重大,关键在于个案中如何具体使用。“多少比例是合理的,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精确的值。”作为一名诉讼律师,他在服务大型企业客户时也会提醒委托人,“当你大了的时候,法律风险就提高了。别人能做的,你可能就做不了。”
是否涉嫌垄断
2021年2月,抖音在腾讯涉嫌垄断的起诉书中提到,微信和QQ已成为互联网用户规模最大、普及率和使用率最高的基础应用,在即时通讯领域没有对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中,“必需设施”(也称基础设施)是一个关键概念。若平台被认定为必需设施且拒绝交易,就可界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违法性行为。
“必需设施”的认定包括:垄断者所占有的设施,其他竞争者难以复制和重建;该项设施是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上展开有效竞争的关键,垄断者拒绝共享将导致竞争者无法生存;垄断者不具有拒绝开放的正当性理由;此外还需考虑平台占有数据情况和开放平台对该平台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王晓晔在春节前的一场研讨会中谈道,平台经济由于网络外部效应、规模效益和大数据造成的垄断性很强,企业自身的科技、算法也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竞争中成长的企业并非自然垄断,也就无法适用“必需设施”理论。
姜丽勇长期从事反垄断相关业务,曾任职于国家商务部条法司。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指南,一旦网络平台构成关键设施和基础设施,将会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但是并无也很难有具体标准,有赖于个案认定。
刘旭认为,将微信、QQ认定为必需设施来论证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思路虽于法有据,但也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微信和QQ并非唯一的链接分享渠道。
他认为,全面有效落实反垄断法应让所有经营者都要受到有效竞争的约束,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其做任何商业决策前,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考虑上下游市场、消费者的反应。
南方周末记者 周小铃 南方周末实习生 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