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彦辰
引言
本文将带领读者回顾并探索两个经典的哲学概念:自由意志与决定论(Free Will and Determinism)。
本篇文章将广泛引用彼得·范因瓦根70到80年代的两篇期刊论文“When is the Will Free?”与“The incompatibility of free will and determinism”中关于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观点。范因瓦根教授对于自由意志与决定论采用了分析哲学的解读方式。同时,本文着重解释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概念,暂不拟展开介绍决定论的几种类型。
彼得·范因瓦根(Peter van Inwagen),美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形而上学、宗教哲学及行动哲学当代领导人物之一。于1983年专著An Essay on Free Will,诠释了自由意志在主流分析哲学中的重要意义。
自由意志的定义
“自由意志”(Free Will)是一个传统的哲学词汇, 自由意志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文献中。有时我们会说,某人做某事是”出于他自己的自由意志”(of his own Free Will)。说他的意志是自由的,其基本的前提条件为这种意志(Will)是未被胁迫的(uncoerced)(Van Inwagen, 1989, p. 400)。如果我们尝试用一句话概括,说我们有自由意志大约意味着:我们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这个决定取决于我们自己。
1.1 自由意志的一般概念
自由意志在传统意义上哲学家们拿来作为某一种事物的标签(Van Inwagen, 1989, p. 400),即用于说人类或具有理性的行为人的“特征”。很久以前,人们说X有自由意志,是在描述X有一个叫做“意志”的东西,有这种意志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X本身被认为是自由的。X拥有的自由意志这个东西让他自由地去意志(Will)。
现如今的自由意志概念已不再把意志当作一个东西。在现如今的解读上,让我们以撒切尔夫人来举例,说她有自由意志不是说她有一个像自由意志一样的心理机能。当我们现在说她有自由意志,我们是说:
1.可以考虑彼此不相容的事件A与事件B。(如:给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授课,或给马讲圣经)
2.她可以去做事件A,也可以去跟随事件B的进程。(Van Inwagen, 1989, p. 400)
当某人处于这一状态下,我们认为他/她拥有自由意志。
再来看一些古代哲学家对于“自由意志”这一概念的用法:
在古希腊文献中,自由意志概念被公元前四世纪的Aristotle(亚里士多德)和公元前一世纪的 Epictetus(爱彼克泰德)解释为这样一个事实,即:没有什么能阻碍我们去做或去选择那些我们能够控制它们的事。(Bobzien, 1998)
在另一方面,公元三世纪的 Alexander of Aphrodisias将自由意志概念解释为:我们在做决定时不是被因果性完全决定的,因此我们可以自由地在做或不做、选或不选中做决定。(Bobzien, 1998)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古代哲学家对于自由意志的描述大致符合以上的描述,即我们可以选择去做事件A或事件B,而不受其他条件或不可抗力的决定。
1.2“Can”的争议
人们似乎普遍认为自由意志可以被理解为人们有能力去实施其他行为(power or ability to act otherwise)而并非他们实际所做的行为(Van Inwagen, 1989, p. 401)。从而,否定一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即认为他做了(do)和能做(can do)的行为是完全重合的。
此外,几乎所有的哲学家认为一个人对他行为是否掌控的必要条件是他可以避免做一件事。我们拿撒切尔夫人的例子来阐述:她在给英国女王授课,但实际上她也可以选择抱病在家,从而避免做’给女王上课‘这种行为。是否上课是由她来选择,即使听课人是英国王室首领。
然而,对于如何定义“can”这个词有很多种方式。在古典传统中,人们喜欢用“can”来描述自由意志的定义。
此外,哲学家们不仅会说他“能做事情A或B”(can do A and also can do B),也常常说他“有能力去做A和B”(is able to do A and is also able to do B)或“有选择去做A或者B”(has a choice about whether to do A or to do B) ; 哲学家们有时也说在一个人的未来对于他是开放的(open)或可接近的(accessible)情况下,他便拥有自由意志。(401页)
决定论的定义
我们都相信自己的意志,我们怎能不呢?放弃自由意味着不再为自己的未来负责,如果不能自由地改变将要发生的事情,为什么我要为我的生活制定合理的计划?这将意味着放弃道德,因为只有那些行为自由的人才会受到责备和惩罚。没有自由,我们只能按既定的道路前进,无法真正控制自己的命运,这样的生活不值得过下去。
(引自 Conee & Sider著 Riddles of Existence:A Guided Tour of Metaphysics)(注1)
2.1 先行概念一:命题(Proposition)
在给决定论下定义之前,我们应首先接受命题(proposition)的观念 (注2)。举例:如单身汉都是未婚的(真命题)、掉在牛顿脑袋上的是菠萝(假命题)、本文笔者马上要结婚了(真命题)。命题是具有真值(truth value)的非语言载体。(Van Inwagen, 1975, p. 185)。
命题陈述世界的状态。命题可以较简单(例如:雪是白的),也可以复杂一些(例如:雪是白的 并且 天不是蓝的;如果 雪是白的 并且 单身汉是未婚的,那么乌鸦就是黑的;等等)。命题可能不需要经验知识就可知真假(例如:单身汉是未婚的),也可能需要经验知识才能确认真假(例如:掉在牛顿脑袋上的是菠萝)。要理解本文中接下来的解释,只需要理解命题的功能,即表达世界的状态。
2.2 先行概念二:世界的状态(The state of the world)
如上所述,我们对决定论的定义要用到命题的概念。命题表达世界的状态。那么什么是世界的状态呢?我们大致可以把它理解为:在某个时刻,整个物质世界的状态,对世界中所有事物的描述。我们所说的世界的状态是指某个时刻中的状态。
范因瓦根为了使决定论的概念更精确,对“世界的状态”这一概念加了两个要求:
首先,我们的“状态”(state)概念必须是这样的:假如这个世界在一个时间中处于一个特定状态,那么单独从逻辑上来讲,从这个状态不能推出处于其他时间的世界状态(Van Inwagen 1975, p. 186)
例:用命题描述某时刻的状态,我们可以说“他感到饿“,”他感到渴“,”他感到疼“,但我们不能容忍这样的命题:”他感到饿,因而十分钟以后他会在进食“,”他渴了,因而十秒钟以后他会喝口水“,”他疼了,因而半秒钟之后他会叫“。(换言之,对一个时刻中世界状态的描述只能限于描述该时刻。)
读者可以将“状态”理解为时间上的一个限定的时段、一瞬,这一瞬和其他时段是逻辑上隔开的。描述这一瞬的命题不能描述其他一段时间,描述其他时段的命题也同时不能描述这一瞬。
此外,“世界的状态”的概念应该允许状态的变化。如果在事物所在的方式上有着稍微明显的变化,即:温暖的手臂变冷,白色的衣物变蓝,天气由晴转阴,那么我们必须承认世界状态有变化。
也就是说,我们对于“状态”的概念不能忽视那些可能在状态中出现的明显的变化。倘若世界在时刻1与时刻2中呈现不同,那我们应该认为时刻1与时刻2不在同一个状态中。(Van Inwagen,1975, p. 186)
举例:有一个事件为我的手臂从温热变成冷。那么这一变化可能就发生在一段时间之内,其中时刻1的状态中手臂是温热的,而在时刻2的状态中手臂是冷的;因为前后有变化,我们应该认为有不同的状态;时刻1和时刻2并非处在同一状态之中。
2.3 先行概念三:物理法则(Laws of Physics)
在介绍决定论的定义前,还需再介绍一个先行概念:物理法则。
首先我们将物理法则看作一个术语。这个术语并不指我们所说的狭义的物理学定律,例如牛顿定律。我们在这里使用“Laws of Physics”就像哲学家使用“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的概念一样(注3)。是我们用“物理法则”指一种自然法则,它与理性主体的自愿行为(volunteering)无关。(Van Inwagen, 1975, p.187)物理法则只关心自然事物的运转,如原子、石头、肌肉、神经的运作,而不涉及主体如何意欲或努力。
如何判断什么是自然法则呢?在这里可以提出一些线索,用来判断某个命题是否表达自然法则。
1.如果一个命题是假命题(false)或偶然的(contingent),那么这个命题就不表达自然法则。
2.如果一个命题包含了某些个体的存在,那么这个命题就不表达自然法则。
让我们来举例:命题“有一个比足球场还大的新生儿的脑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是的,所以它不是自然法则。根据我们所给出的已知概念1来判断,这命题是假的,所以不是自然法则。
再或者,命题“康德活了84岁“。这个命题用了康德这一特殊个体的概念。所以据第2条,它也不表达自然法则。我们可以理解为,自然法则是一种存在于世界中普遍的自然规律,它是真实且必然发生的,而这种法则是普遍的、并非关于特定个体的。它是宇宙间一切存在与运动的基本法则。
还有一条判断某命题是否是自然法则的办法,即观察该命题是否支持相应的反事实(counterfactuals)。(注4)一般认为自然法则必须支持它的反事实。倘若所有的自然法则都可用“A是B”来表达,那么“假使x是A(If s were A),那么x是B”即其相应的反事实条件句(简称“反事实”)。
因为自然法则具有必然性,表达自然法则的命题也应该支持它的反事实。倘若某形式为“A是B”的真命题不具有必然性,那么很容易设想它的反事实为假。
例如:命题“一只吃不到东西的小猫咪会饿死”,差不多算自然法则吧。相应的反事实条件句可以是“假使我的猫吃不到东西,他会饿死”。作为一个合格的铲屎官,我当然不会不给我的猫吃东西,所以我的猫不会吃不到东西。但是这句反事实是真的:假使我的猫吃不到东西,他会饿死。
所以命题“一只吃不到东西的小猫咪会饿死”支持它的反事实。与之相对,命题“一只吃不到东西的小猫咪会喵喵叫”不是自然法则。就算你看到的小猫真的吃不到东西都会喵喵叫,它的反事实“假使我的猫吃不到东西,他会喵喵叫”也不一定是真的,因为猫吃不到东西和猫喵喵叫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
所以,要判断某个命题是否表达自然法则,我们也可以看它是否支持相应的反事实。(但这只是个有用的线索之一,而且也有争议。范因瓦根就不太支持用反事实来鉴定自然法则的做法,因为他认为支持它的反事实的命题并不一定都是自然法则(Van Inwagen 1975, pp. 187-8)。)
2.4 定义决定论
现在来尝试定义决定论。范因瓦根的这个定义基于三个先行概念的结合:
1.对于时间的每一个单独瞬间,我们都有一个‘状态’来表述世界当时的情况。
2.如果A和B作为任何命题去表述这个世界的(不同时刻的)状态,那么A与物理法则的结合就必然蕴含(entail)B(Van Inwagen, 1975, p. 186)
为了防止这个定义太过让人难以接受和理解,笔者引出Conee & Sider对于决定论的定义:
如果用一句话来描述决定论的定义,我们或许可以说成:世界上发生的任何事件都有其原因(Everything in this world has a cause)(Conee & Sider, 2014, p.115)。
用范因瓦根的定义来说:若发生某件事情(状态)B,这事情是有原因的(状态A和物理法则)。因为某先前时刻的状态是A,再加上物理法则,后来一时刻的状态就被“决定”了是B。
此时我们可以理解为何范因瓦根在解释“世界的状态”时要限定某时刻的世界的状态,不允许描述某个时刻的状态的命题描述到其他时刻。
我们在这里需要限制‘状态’所表达的含义。如果我们不做限制,如果允许描述某个时刻的状态的命题描述到其他时刻,我们就能够建立足够来自过去与未来的信息,从而使得关于每一个时刻的状态的信息都包含着关于其他时刻(过去和未来)的状态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论来得太容易了,因为描述不同时刻的状态的命题彼此可以互相推出。这一限制与我们先前提到的2.2小节的内容相呼应。
另一方面,这说明我们先前提到的物理法则(laws of physics)对于我们对于决定论的定义在有些方面是有效的:决定论是否为真取决于物理法则的特征(Van Inwagen, 1975, p. 186)(这里所提到的物理法则按之前的解释更接近“自然法则”,不完全是我们所熟知的物理学定律。)
决定论是否真实取决于物理法则的性质。例:如果所有的物理法则都是模糊的,如“在核反应中,动量几乎是守恒的“;“力大约等于重力加速度”,这个世界上已知的物理法则都是模糊且有可能不确定的,那么世界上也就不存在肯定的以及恒定的自然规律。
结语
本篇文章介绍了自由意志的定义。另一方面,决定论也以一个不太寻常的方式和大家见面,例如,我们用‘状态’,‘命题’和‘物理法则’的概念来阐述决定论的定义。(本篇文章关于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解释与定义来自于Van Inwagen,在很大程度上与他在后续的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主义论证有关。)与此同时结合了作者自己对于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理解,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分析哲学定义的视角。
然而,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作为一个经久不衰的经典话题却没有就因此定义的出现而结束。还有以下问题等待讨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能否相容?相容主义持肯定回答,而不相容主义持否定回答。我们真正拥有自由意志吗?决定论在这场辩论中胜出了吗?
注释:
1.中文译文由本文作者自己对照英文原稿翻译,可能会有出入,详情请见国内翻译版为准。
2.Proposition:中文直译为命题。在这里笔者想提醒大家,很多英文词汇的中文直译在特定文章中的意思会有巨大出入,例:God in Search of Man 的一句话:"A heretic, the Talmud reports..."中的‘ Heretic’中文译为异教徒,异端者,但在英文学术的角度来讲它被更准确的解释为‘一位错误的老师,并去教授错误的概念’。
3.我们不在这篇文章里使用“自然法则”这个术语,因为心理法则、理性行为人的自愿行为都包含在这个术语里。理性的行为人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自然的一部分。因此,我们用‘物理法则’来理解与理性行为主体的自愿行为无关的自然法则。
4.反事实条件句(或“反事实”):在以英语为代表的西方语言中一种常见的表达方式,其中的条件为反事实(不是实际发生的)。反事实分为三种类型:
· 加法式(additive)。在前提中添加事实上未发生的事件或未采取的行动而对事实进行否定的反事实思维。例如,在假设中“要是当时好好复习,这次考试就可以通过了”,“好好复习”是事实没有发生的,在事后添加上去的。
· 减法式(subtractive)。与加法式相反,减法式是从真实事件中删除某些因素,然后再重新进行建构。例如,“如果没有带这么多东西的话,我们现在就可以跑得快点了”。
· 替代式(substitutional),这是不常见的类型,指的是假设如果是替代性的前提,则可有另外的结果。例如,“如果平时好好学习而不是打游戏的话,这次的奖学金就是我的啦”。
引用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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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献:
Bobzien, S. 1998. Determinism and freedom in Stoic philoso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onee, E. and Sider, T. 2014. Riddles of existen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van Inwagen, P. 1989. When is the Will Free?.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3, 399-401.
van Inwagen, P. 1983. An Essay on Free Will.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van Inwagen, P. 1975. The incompatibility of free will and determinism.Philosophical Studies, 27(3), 185-199.
参考书目:
Dennett, D., 1997. Elbow room. Cambridge: The Mit..
(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经典论述,主要观点在于‘我们有自由意志’)一本论述非常严密的书,推荐感兴趣的读者阅读。(Elbow room:活动余地。“我们是没有真正行动自由的确定性机器,还是我们实际上有一些活动余地,我们的行为有一些真正的选择?”)
Edwards, J., 2021. Freedom of the Will. La Vergne: Antiquarius.
(基督教改革家,神学家乔纳森·爱德华兹的著作,专注于现代流行的对于自由意志的研究,笔者喜爱的著作,从宗教的角度结合当今社会解读古典哲学问题。)
Ginet, C. and Zimmerman, M., 1988. An Essay on Human Actio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97(1), p.114.
Kane, R. Free Will and Values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5).
(自由意志与价值相对主义,本书提及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所有价值都是相对的。在这种前提下解决关于自由意志的相关问题)
Watson, G., 2011. Free wil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自由意志的理想介绍,此书包含了过去50年以来对于自由意志话题最有影响力的贡献以及近期最著名的工作)
Zimmerman, D., 1981. HIERARCHICAL MOTIVATION AND FREEDOM OF THE WILL.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62(4), .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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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彦辰
排版:彦辰、南山
审核:灏瀛
图片: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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