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实验室做实验时发生爆炸爆燃,这种事情已经不是一件两件了。2008年7月云南大学一名快毕业的博士在做实验时发生爆炸被严重炸伤。2015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位于徐州的化工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导致5人受伤,1人死亡。实验室爆炸事故多是因为实验时操作不规范引发的,爆炸导致大学生受伤或者身亡让很多学生家长失去了人生的希望。而刚刚发生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爆燃已经造成了2人死亡、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于其中是否有相关人员涉及犯罪我们等待调查结果。
法律除了规定学生伤亡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民事赔偿外,刑法中还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来惩治实验室爆炸事故涉及的犯罪问题,因为做实验用到的很多设备或者物质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实验室爆燃爆炸最有可能涉及到的犯罪了,当然不排除有人利用做实验引发爆燃爆炸来达到致人死亡或者受伤的目的,这就涉及到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了。
让我们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来了解一下危险物品肇事罪。
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华东理工大学能源化工系教师,系受害学生李某的研究生导师。
受害人李某为了完成硕士毕业论文,一直在学校实验室进行小剂量的易制爆品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实验。硝酸钠是危险性较高的化学物质,和硫氰酸钠混合加热有可能会发生爆炸。在学校进行这类化学物质的混合加热放大实验需要根据流程进行审批,张某某为了省去麻烦的报批流程,在和李某沟通之后,让李某到他实际控制的焦耳公司去做实验。
2016年5月23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带着李某等人还有50公斤的硫氰酸钠到了焦耳公司,并安排公司工人朱某、杨某配合李某进行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放大实验。安排好之后,张某某没有在现场指导,直接离开了现场。
到了下午3点左右,李某与工人朱某、杨某在进行上述实验时发生爆炸,三人当场死亡。
经专家分析认定,爆炸事故的原因如下:
第一:硝酸钠与硫氰酸钠为禁配物,两种物质混合有爆炸倾向。三人在进行实验之前没有未进行任何反应危险性辨识,也没有进行相关危险性的评估工作。
第二:在实验过程中,三人采用了电热板直接加热的方式,电热板表面温度超过340摄氏度左右的放热反应起始温度。实验过程中没有采用合适的方法监控温度,而是通过间歇式人工搅拌的方式降温,并且搅拌也不均匀,物料量较大,没有很好的传热效果,致使物料局部温度远超物料放热反应的起始温度,引发了物料的剧烈反应导致爆炸。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某就自动投案并积极向三名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
2016年12月27日宣判 :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相关法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在刑法136条。
相关法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两高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和第七条是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和量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100万元均明确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比于造成的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该罪的量刑并不重,毕竟人死不能复生,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仅需要做几年牢甚至是缓刑都不用实际坐牢就可以了。对于死者或者伤者(有可能终身残疾)的家属来讲,痛苦却是需要一生来治愈,有的家庭甚至直接就完全破碎了。
而本次南航的事故已经达到了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的立案标准,目前就等爆炸原因查明之后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存在过错或者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高校应该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类似事故已经发生多起,造成人才的伤亡还有经济损失,提高学生和老师的风险控制意识,这类事故一旦发生,后果是家庭难以承受的,辛辛苦苦将孩子养大送入大学,发生这种事情,赔偿金钱也无法弥补家长心里受到的创伤,而这些事故发生的几率原本是可以控制的。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爆燃2死9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