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市场规模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市场,目前我国化妆品产业的发展正在兴盛。
而作为国内颜值经济的守护者,上岗30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即将退休。面对国内“最美丽”的行业,7月21日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立化妆品原料溯源机制,禁止随意夸大功效必须公布评测数据接受监督,引入“从业禁止”对违法情形作出全覆盖规定……国内的这一“美丽”行业即将迎来重大变化,而这也是为了让国内的化妆品能用起来更安全、更放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健康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前提。
面膜菌落总数超标数千倍、面霜中添加糖皮质激素、防晒霜中却没有防晒成分……有些化妆品中该有的没有,不该有的却加了一大堆。
就在今年,国家药监局曾先后公布了“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关于34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等,陆续曝光了大批的不合格化妆品。
面对“美丽经济”中的乱象,新规即将进一步收紧监管手段。为了从源头保障化妆品原料的安全稳定,避免企业任意在化妆品中添加不合理成分,新规按照全程监管的理念,强化了对化妆品原料的溯源管理要求。
新规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办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应当明确原料的来源及其原料质量规格,后续原料来源或者原料质量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更新相关注册备案信息,强化了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监管。
国家药监局方面介绍,这有望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选购原料的行为,从源头保障产品安全,也有利于发生安全性问题后监管部门能够追踪溯源,更加高效地控制产品质量。
“使用奇迹水肌底精华露,无论年龄、无论肌肤状态,8天肌肤犹如新生,众人见证8天奇迹,肌肤问题一并解决”。就在2019年11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因因使用过度宣传用语,被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被判罚20万元。
“7天见证嫩白樱花肌”“见证7日焕白”……据媒体报道,就在今年4月,“资生堂”推出的一款名为“樱花调色精华”的新品再次被质疑虚假宣称产品功效。当时有多位消费者纷纷表示,“用了半个月了,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点失望”“精华一点没用,长痘部位反而更加红肿了”“用了一瓶没什么效果”。
而在此之前,包括韩束、欧舒丹、倩碧等化妆品都曾陆续卷入到虚假宣称或夸大功效的风波中。
为此,这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要求。国家药监局方面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保证《条例》的规定在实际执行时得到落实,《办法》还要求企业在提交化妆品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时,必须预提交产品功效依据摘要。产品取得注册或者备案完成后,产品功效依据摘要也要实现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同步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针对日常监管中的重点环节,新条例的要求也在进一步细化。
新规对于委托生产,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作为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活动负责;对于网络经营,分别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的经营义务及监管要求;对于集中交易市场等,规定了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的管理义务,以及入场经营者的审查登记、定期检查等要求;对于美容美发机构等,则规定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禁止虚假宣称产品功效。
新规的到来还将使得化妆品市场迎来哪些变化?在强化原有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手段的基础上,这次的新规还新增了补充检验、紧急控制措施、责任约谈、信用管理等监管手段,《办法》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更严的监管正是为了让化妆品用起来更安全。为了厘清法律责任。在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具体厘清细化了生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执法实践中将实现较为统一的执法尺度。
国家药监局方面称,新规已经对相关违法情形作出了全覆盖规定,并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增设小额罚款。
《办法》还规定,国家药监局将定期公布禁止从业人员名单,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落实到位。
记者注意到,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提出,对于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网络销售者违法展示信息等行为,也将被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只有更严格的监管才能让产业健康有序的得以长期稳定发展。前瞻产业研究院的预测显示,到2024年,我国化妆品市场规模有望实现翻番,达到6000亿元左右。
记者还了解到,这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意见反馈邮箱:huazhuangpinchu@163.com。
图片来源:国家药监局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赵鹏
编辑:赵鹏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