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个9折。
打折后的票房收入再拿出57%给院线,剩下的43%票房仍然不是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以分享的纯利润,还要扣除发行代理费、营销成本等等,剩下的钱才是可供制片和投资方共同分享的发行净收益。具体公式如下: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供分享的发行净收益=(总票房-电影专项基金-税费-中数发行代理费)×43%+华谊行使该影片商务开发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发行代理费-华谊的投资额-宣传发行支出-(拷目及物料费、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该影片在大陆地区报批的费用、利润支付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和银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西游降魔篇》为例,根据主协议约定,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供分配的收益仅为314,829,081.13元。
从这里可以看出,华谊是保底发行+优先回款,这是影视行业中特别常见的投资交易结构。虽然华谊投资份额占比大、投资额数量高,看起来风险大,但对于一个项目来说,后期投资的风险要远小于前期,而且发行方还是优先回款,所以就如同宁浩和北京旅游《心花路放》的「对赌」一样,是一种接盘方式而已。
但是这一串被减掉的定义,却是大有讲究——我们在服务过程中,看到很多制片方在合约中重复减掉一些项目,或者在定义中把一些类目重合,使得投资方的收益被重复扣除。比如华谊的声明中,红色部分的「发行代理费」「宣传发行支出」、「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就有重复计算的嫌疑,如果不做详细且范围明确的计算,并比照预算表进行核对,就有可能面临这种「坑」。而这种「坑」,是专门挖给新手和外行人的。
所以,一旦华谊的合约中定义有疏漏(甚至没定义),那作为投资方的崴盈投资有限公司,它拿到的分成可能会不一样。
其实这场官司的出现并不令人惊讶——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日益繁荣发展,高票房电影层出不穷,按捺不住的投资方和制片方想要分取更多利润的想法不足为奇。而经历了这一场官司之后,华谊兄弟和星爷日后的关系想必也岌岌可危了,果然应了那句老话,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我们希望这场诉讼能够给影视投资者敲响警钟,如果能吸取教训,那星爷生个气也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