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爱情、家庭的问题出现在第三次和第五次之间,名人、明星的婚姻也往往是最引人注目的社会热点。里约奥运会中国队有一部《DIA》,之后王宝强凌晨发表离婚声明,成为热议的社会话题。
8月15日女子单人3米板决赛后,陈凯出现在颁奖通道上,向哈扎泰举起戒指,进行了浪漫的求婚。
这种话题在网络和大众文化中经久不衰是因为其普遍性和普遍性。因为无论你是高贵的名媛还是贫穷的家,几乎每个人一辈子都能遇到爱情和婚姻。
但是不是所有的玫瑰色都能持续到最后。随着越来越高的幸福阈值、难以取悦的年轻一代、对生活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模式并不是越来越难。
突然增加的离婚率告诉大多数人,离婚似乎不再是小概率事件了。当无限美好最终成为鸡毛的时候,我们有必要撕掉最后的面子,在谈法庭之前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美丽。
出轨最终能得到损害赔偿吗?
像“约炮”、“出轨”这样的事情今天已经很常见了,也随时听说过。但是这些丑事听起来很烦,但遗憾的是,仔细调查一下,不是离婚的法律因素之一。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基本原则中制定了夫妻之间必须忠实的条款,但在具体立法中保持节制和谨慎,没有无限扩大忠诚义务。《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可能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一是重婚,二是配偶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抛弃家庭成员。如果不达到同居水平,就可以看出,仅仅发现所谓的“约炮”、“出轨”、“一夜情”并不一定会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于对过错方进行经济处罚,以提高过错成本、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的方法惩罚邪恶,最终达到保护社会风气和公共风俗的目的。但是,与普通大众的思维方式不同,立法者不能简单地用同样的处罚惩罚所有的错误。
但是大多数人不理解这个,误解也很普遍。很多人认为,如果发现并抓到“密探证据”,离婚诉讼时就能获得更多赔偿金,所以努力抓奸,收集其他方面与其他异性有染,甚至是“暧昧”的各种证据,并由此获得有利的损害赔偿。但是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不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就无法从法理上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对于过度的“通奸”、“调查”行为,法律不鼓励,还有侵犯对方隐私的法律风险。
外遇的一方究竟如何证明?
对于是否有婚外情,诉讼实践中更大的操作难点在于证明。想用合法手段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隐秘性很大的事实是多么容易。实际上得到法院支持的事例并不多。
大多数人掌握了对方出轨的线索,大部分是基于QQ、微信、陌生即时通讯软件等聊天记录。很多人认为截图或记录拷贝可以拍这张照片,但没有那么简单。
"391"/>虽然从理论上看,只要完整地呈现了案情事实,聊天记录就是直接证据。但直接证据可以轻易剪辑,甚至篡改或失真。单单一张微信截屏,既不能证明图片本身是从手机直接截屏而来,而不是软件生成;也不能证明文字没有被删减篡改;更无法证明谈话对象不是用了同样的昵称和头像的“赝品”。
不用聊天记录,偷偷录音、摄像就可以了吗?未必!
事实上,被法院承认的偷录极其有限,曾经有一个判例,事主在自己家中放置摄像头,抓拍到了配偶带情人回家偷情的视频被法院采信。这也仅仅是因为家里是事主自己的私人领域,在此安装摄像头可以被解释为不侵犯任何其他人隐私。但若是在其他场所,这一解释可就行不通了。
未经对方同意而私自录制的谈话属于非法证据,已经明确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实践中,双方均同意将双方之间的言行录制下来的情况少之又少,最高院后来也意识到批复对证据采信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12 月21 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哪些雷区?
如果你是个富裕人士,或者生在富贵之家,即便是夫妻,财产被对方惦记上恐怕也是个大概率事件。
要防守这些“婚姻猎手”,首先要保持头脑冷静,在签署自己的名字前,需要将文件拿去咨询自己的律师。在中国的婚姻法体系下,防守工作除了婚前协议的谈判,更要注意任何可能被定义为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婚前婚后的时间节点。
如果共同财产中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或者还没有来得及上市的股份时,按市价分配往往有困难,譬如估值就有很大争议,这时候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股权的比例份额直接分蛋糕。而即便股权登记在婚前,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会被认定为收益而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将是很大的一部分利益。通常需要注意,最好不要让另一半担任公司内部的职务,以免被认为其对公司的经营壮大做出过贡献。
婚后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购房款通过自己父母的账户支付给开发商,并要求父母以书面方式,明确这一行为是仅针对个人而非夫妻的赠与,且这一协议最好办理公证。这样在离婚诉讼时,房屋将会被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被剔除出共同财产的篮子。
而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并不一定要等到离婚以后,在婚内就可以开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能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在还未离婚时就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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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察觉到对方有任何转移财产的可能和行为,也可以申请对对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到底有什么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和“共同财产分割照顾”在法律概念上完全是两回事。但很多人,甚至很多法律从业者却经常将其视为一体,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只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个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被适当照顾。
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两码事了,一个是赔,一个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法官一般的做法是, 根据具体案情,在对与婚外性关系进行认定后,无过错方酌情适当多分。但是这个酌情权并不是必然的,和大家平时所理解的“赔钱”有质的区别。
也许你永远不会用到这些法律知识
但掌握正确信息
是我们不被虚假消息所蒙蔽的唯一途径
最后阿信祝大家
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
本文摘编自《正义女神不睁眼》
知乎 编著 | 中信出版集团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