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班花15年后误爱一个人是一种怎么样的体验?不小心就没命了。
2002年10月7日,受害女孩杨某(案发时23岁)是当时西安城南一所大学的校花,她在与自己的男朋友孙某(案发时25岁)说分手时,没想到会被对方一时激昂而杀害。
从此孙某开始了逃亡生活。孙某在青岛、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打工做生意。2006年,孙某通过朋友在云南红河洗了身份,改名为梁某。2012年,孙某抵达深圳后做电子产品生意,目前经营着科技公司,资产已达到1000万人民币。另外,孙某在青岛打工期间遇到了一个女孩,之后两人结婚,生了两个孩子(一个7岁,一个3岁),妻子不知道他杀了人。
根据案情,孙某这几年租房子住,担心民警逮捕,所以每隔一段时间都会以各种理由欺骗妻子换房子。他在深圳做生意期间,公司地址也经常更改。
孙某是江苏女主人,18岁时父母撮合结婚,娶了儿媳,但没有拿到结婚证,婚后两人还有一个孩子。由于对这次婚姻不满,孙某在西安上了大学,毕业后在学校旁边和朋友合伙开了网吧。在开网吧的时候,认识了杨某,谈了一年多的恋爱。事件发生后,孙某换了名字,没有和父母联系,他在老家的妻子也再婚了。
违法收入购买保险还能赔偿吗?
在这次事件中,孙某逃亡多年,明知自己犯了违法犯罪,但仍想给子女留下资产购买保险产品,那么孙某被捕后,能否继续赔偿和保证保险产品?
对此,金融界保险首席规划家张岩表示,孙某逃亡期间作为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原则上不会赔偿。这不知道他买保险时是否如实告知,如果孙某买保险时不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
但是如果是孙某的现任妻子,作为投保人呢?
金融系考生石基计划家张岩还说,还有一种情况是孙某知道自己犯了违法犯罪,一旦被抓,就不能再照顾妻儿,所以让妻子作为投保人给自己和孩子上保险,保障未来的生活,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但是不能说没有问题。
保险避税债务到底是怎么回事?
许多保险事务人员说,保险具有避税功能,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在行使到期债权时疏忽,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券不包括属于债务人本身的。”
但是,金融系谱试验首席规划家张岩强调,在一般的“刑罚优于民”定义中,《保险法》和《合同法》都属于民法,都不适用。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要追缴或命令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时没有发现孙某的妻子购买保险所用的钱属于违法收入,则有以下处理方法。
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法院可以强制投保人收回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收到保险金的情况下,法院为了偿还不正当使用的资金和利息,还执行保险金。因为,虽然从保险费向保险金转换了一定程度,但保险金仍然来自投保人侵吞的资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偿获得了这一利益。
金融系考试首席规划家张岩表示:“但是法院在最终判决时将审查孙某的妻子是否知道等方方面面。”不得不说,“将被没收。”即使孙某的妻子自己有工作,用自己的工资支付的保险费,但钱肯定是夫妻共有的。这不会成为法院判决的唯一条件。
另一方面,张岩表示,孙某从15年前开始违法,但尚未被抓住。事实上,孙某逃亡15年来,如果根据国家刑法,他的很多权利被剥夺,那么即使是后来赚的钱也是非法的。只要你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是刑法,就没有回旋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