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广东东莞一酒吧打工的周某,刚刚20出头,眉清目秀,长得比较帅气。一天晚上,他跟两名30多岁的女子喝酒打扑克牌,无奈周某酒量不到家,没喝几轮就醉得不省人事。两女子见状,伺机强奸了周某。
请问:两名女子是否违法犯罪?能否构成强奸罪?
小扎说法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认为只有男性才强奸女性,认为受害人都是女性。其实不然,很多时候,男性也是性侵的受害者,这些年一些女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司机的言语和肢体骚扰也屡见报端。
那么,女性对男性性骚扰甚至实施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该条对强奸罪做了明确规定,从该条可以提炼出两个信息:一是强奸的对象是“妇女”,男性不属于“妇女”,所以强奸男性构不成强奸罪;二是实施强奸的不法分子没有规定男女,所以女性可以是实施强奸犯罪的主体。
既然构不成强奸罪,是不是就可以如此放纵不受法律约束呢?
对于这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必定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犯罪的法律条款做了更改,将猥亵的对象由“妇女儿童”改为了“他人”。既然是“他人”,那就包括男、女、老、少在内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只要对他人实施了猥亵就有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有个不同的地方是,是否做“那个”事,强制猥亵主要包括强行搂抱等行为。像案例所说,已经实施了强奸,那就构不成强制猥亵罪。
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又构不成强制猥亵罪,那如何追责?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对于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多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涉事女性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要致使他人达到“轻伤及以上”的程度,普通的轻微伤一般也只是行政处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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