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行动》无疑是2016年的一个票房黑马,从最初在排片量上被《爵迹》等“中国式大片”碾压,到短短数天后实现口碑逆袭,票房奋起直追。在这当中,除了影片本身质量过硬、动作场面真实过瘾、故事激起社会公众的国民认同感等因素之外,影片“改编自真实事件”也是不可否认的重要原因。
作为该片事实基础的2011年“湄公河惨案”,也因为本片的上映再次进入公众关注的视野: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此事件造成“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其中1人失踪。本案实际上是金三角毒枭糯康由于长期无法从途经金三角水域的中国商船上收缴“保护费”引起,他伙同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士兵,伪造中国商船偷运毒品引发帮派火拼致死的假象。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在老挝波桥省抓获案件主犯糯康。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电影《湄公河行动》实际上是在还原基本案情侦破过程的前提下,又增加了艺术加工的结果。但是,本片在唤起我们的国民认同感和对毒品贸易的憎恶的同时,其实还渗透着丰富的刑法理论,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刑法管辖权与引渡问题。
谁有权主张湄公河惨案的管辖权?
刑法管辖权问题,说白了就是一个国家的刑法都对哪些案件具有管辖的权力。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主要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三方面的内容。
属地管辖权是指凡是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受我国《刑法》管辖。这一“领域内”不仅指国土范围内,还包含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内,后者属于法律拟制的“领域内”。属人管辖权则是指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属我国《刑法》管辖,按照这一规则,即使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侵害对象是外国人,该公民也应当依照我国《刑法》进行定罪处罚,而不是外国人所在国家刑法的规定。但是,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均解决不了一个问题,即如果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人犯罪,他就无法进入中国《刑法》的管辖范围,因此,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保护管辖权规则便产生了,它规定外国人如果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原则上也应受到我国《刑法》管辖,但是,如果该犯罪行为依照犯罪行为发生国家的刑法规定不属于犯罪,则不受我国《刑法》管辖,这是出于对国外不同的刑法规则和民俗予以尊重的考虑。
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三项规则的共同作用使得我国《刑法》的管辖范围极大,能够充分地对大多数实际影响到我国公共利益或公民权益的行为纳入刑事政策的威慑范围。但是,这也会产生一个尴尬,那就是不仅我国的《刑法》做出这三个管辖权的规定,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会基于维护本国及其公民利益的考虑做出类似的规定,于是便会产生涉外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比如,如果甲国人在乙国领土上故意杀害了丙国人,那么甲国刑法享有属人管辖权,乙国刑法享有属地管辖权,丙国刑法享有保护管辖权,三国均有依据对本案进行定罪处罚。
湄公河惨案即是多国产生管辖权冲突的典型案件。湄公河案件的发生地点为金三角水域,这是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边境地区。根据属地管辖权的一般判断规则,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都属于属地管辖的判断范围,两个地点有一个属于本国的即可纳入属地管辖范围,案件发生后,主谋糯康曾反复周转于三个国家,因此,泰国、缅甸和老挝均可依据属地管辖权管辖本案。另外,糯康是缅甸人,缅甸可以依据属人管辖权管辖本案;糯康同谋的九位泰国军人是泰国人,泰国也可以依据属人管辖权管辖本案。而中国对本案的管辖权可以说是最充分的:惨案发生于中国商船上,属于拟制属地,符合属地管辖权规则;受害者是中国人,也符合保护管辖权的规则。
正是由于四个国家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国际关系中,此类情形都是通过达成国际协议的形式对管辖权进行商讨,在湄公河案件中,最终的结果便是在中国的牵头下,四国达成了联合执法侦查的协议,共同开展对糯康的抓捕行动。
湄公河案的结局:引渡的,与留下的
共同侦查并不能解决全部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毕竟案件会有得以侦破的那一天,到时候,究竟应当依据哪国刑法进行审判,就又成为一个事关国际关系的问题。实践中,为了体现对他国主权的尊重,如果一个有管辖权的国家率先依据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定罪处罚,另一个有管辖权的国家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这种定罪处罚的有效性。有些国家甚至会放弃对该犯罪分子进行再次定罪处罚,而我国的做法比较折中一些,《刑法》规定,对于依照保护管辖权受本法管辖的罪犯,如果他已经受到国外刑法的定罪处罚,则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也正是由于上述管辖权冲突问题,湄公河案最后才演变成各国均想首先逮捕糯康的情况,因为哪国先逮捕糯康,哪国就有更多的机会率先依照本国刑法定罪处罚,更何况,作为国际大毒枭的糯康,他接受审判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意义。
在国际关系中,为了解决上述各国争夺管辖权的弊端,多个国家之间会通过相互签署引渡协议的形式,促进管辖权冲突的和谐解决。即通过协议的约定,按照一定的规则将罪犯引渡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湄公河案的糯康及其从犯最终在中国进行审判,并依照中国《刑法》定罪处罚,便是引渡协议发挥作用的体现。糯康是在老挝逮捕的,老挝最终决定引渡给中国,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四国当中,中国对湄公河案的管辖权依据最为明确;另一方面,中国与老挝之间的引渡关系比较融洽,两国早在2002年便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但是,引渡协议并非解决问题的“万金油”之策。一方面,不同国家之间的引渡协议需要进行谈判,如果各国在刑事政策或意识形态具有较大差别,引渡协议的签订便会具有阻力。我国目前签订有引渡协议的国家仅四十个左右,且大部分不属于发达国家,因为多数发达国家废除了死刑,存在有“死刑犯不引渡”的规则,这直接影响了我国叛逃的部分贪官的引渡问题。另一方面,即使签订了引渡协议,也通常存在若干规则限制,除了前述很多发达国家遵循的“死刑犯不引渡规则”外,最为知名的引渡规则限制是“政治犯不引渡规则”和“本国公民不引渡规则”,前者是指对于因为政治异见所产生的罪犯,原则上是不引渡的;后者是指如果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本国公民,则基于对本国公民利益的维护,也不予引渡。根据我们国家的《引渡法》,在别国向我国申请引渡罪犯时,上述两大规则也同样适用。
正是由于存在“本国公民不引渡规则”的限制,在湄公河案中,其实并非所有犯罪分子都受到了中国《刑法》的审判和定罪处罚。糯康栽赃中国公民贩卖毒品时伙同的九位泰国军人便由于属于泰国公民,虽然中国与泰国同样签订了引渡协议,但泰国便未予引渡,最终是按照泰国刑法进行的处罚。讲到这里,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电影最后的中国警察会那么急于在老挝逮捕糯康,因为老挝对糯康的管辖权依据是最弱的,与中国的国际引渡环境却又是最好的。如果糯康逃到缅甸再被逮捕,缅甸会依照“本国公民不引渡规则”拒绝引渡糯康;如果在泰国被逮捕,泰国很可能会基于对本国九名已控制的军人主张合并管辖权,最终会一并按照泰国刑法定罪处罚。
管辖权冲突和引渡规则问题,一直是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他们除了涉及一国的涉外刑事政策外,更事关刑法的公信力和主权国家的尊严。通过《湄公河行动》一部电影,我们看到了近些年来国家为了维护境外国民安全所做的努力,在电影那些燃爆了的幕幕高潮和场场激战中,我们也理应感受到中国刑事政策的刚正不阿,以及奋斗在一线的公安干警们的艰辛和倔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