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近日,家住江北区的王女士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反映,自己于前年委托了一家公司代理出租自家3室1厅的房屋,并签订了5年的合同,但最近该公司却想解除合同,这让王女士十分苦恼。
2020年5月,王女士与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将房屋交给了对方,委托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
3月24日,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王女士发放了一封函告,称该房屋原租客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2月28日到期,因房屋租赁市场低迷及房屋本身问题,该房屋至今未能成功出租,王女士可自行处理该房屋,或解除委托该公司代理合同关系。
“我们签了5年合同,对方租不出去房子,就想解除合同,这简直是耍赖。”对于该公司发放的这封函告,王女士表示非常不满意,她说,除了解除合同的问题外,对方还有4000元租金和6000元管理费未支付给她。
在王女士将房屋交给该公司后,除了每个季度应该收取的6000元租金,王女士每年要向对方支付2000元管理费。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上游新闻记者发现,从合同生效至今的8次支付房租过程中,有5次都是支付了4000元,剩余的2000元用于抵消管理费。
王女士说,目前有5年管理费已从租金中扣除,如果现在解除合同,对方应该将剩余3年未产生服务的6000元管理费退还给她,同时,2月18日支付房租时,对方只向她支付了2000元,还有4000元租金未付。
“如果退还这1万元,我们可以现在就解除合同。”王女士说,她曾向对方提出退还费用,但对方并不承认退还。
为此,记者联系上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女士所说的1万元是作为佣金扣除,且在合同中有体现。在合同里,记者也找到了对应条款,其中称“出租代理期内甲方同意预留出150个自然日作为乙方工作期及装修期,甲方同意工作期及装修期内租金收入作为乙方佣金,在合同期内扣除”。
对于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王女士并不认同,她说,房屋在出租前确实经过了装修,但装修时间仅持续了几天,并没有达到150天之久。王女士表示,自己或将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女士与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问题?其中一方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此,记者咨询了律师。
“合同约定了委托期限,在委托期限内,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温霏霏说,在合同期内,润森(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房屋租赁市场低迷及房屋本身问题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不符合《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条件,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王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未对乙方违约应如何支付违约金进行约定,所以王女士除了要求支付租金外,如果想要该公司承担因违约行为而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还需要举证加以证明。
同时,《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代理期内王女士同意预留出150个自然日作为乙方工作期及装修期,并同意工作期及装修期内租金收入作为乙方佣金,在合同期内扣除,但该合同条款并没明确约定管理费在合同期内的扣除方式,也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对于管理费的处理方式。如果管理费是按5年的标准收取,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王女士可以主张乙方返还剩余部分的管理费。
上游新闻记者 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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