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主犯糯康被执行死刑 (供图/中国法院博物馆)
位于云南西双版纳的关累港,是澜沧江在中国境内的最后一个港口。出了国门,它的下游将改名为湄公河。这条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水系,因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6国而成为重要的国际关系纽带。近年来,围绕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国际合作不断加深。而对于发生在2011年10月5日的“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其审判也成为中、老、缅、泰等国国际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
危险的“金三角”
澜沧江-湄公河干流全长4880公里。目前,航运主要在中国景洪港至泰国清盛港之间的344公里航段开展。自2001年通航以来,这条河流为促进我国西南地区经济发展,加强我国与沿岸国家经贸往来,保障周边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湄公河一直“河盗”不绝,过往船只被劫事件屡有发生,有人甚至惊呼湄公河这条黄金水道大有变成东南亚“亚丁湾”之势。特别是金三角地区因为历史原因存在着复杂的政治治理格局,安全问题一直是这里面临的最大挑战。而本案中的糯康,就是该地区的不安定因素之一。
据报道,糯康是继缅甸民族地方武装坤沙之后,盘踞在金三角地区的大毒枭,外号“教父”。他的武装贩毒集团在湄公河流域,大肆从事绑架杀人、抢劫商旅、制毒贩毒、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仅涉嫌针对中国籍船只和公民实施抢劫、枪击犯罪活动就达28起,致伤3人,致死16人。其中,尤以涉嫌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10·5湄公河惨案”震惊世界。
糯康武装组织来自于原坤沙蒙泰军残部。1996年,坤沙向缅甸政府投降后,糯康率部在大其力就地投降。之后,糯康收编坤沙武装残余人员,并与当地拉祜族等少数民族武装组织相互勾结,逐步形成以贩毒、绑架、敲诈勒索为主的黑恶势力,曾因贩毒被泰国警方通缉。
糯康落网
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8万余克冰毒放置在船上。糯康集团成员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向老挝、缅甸和泰国三国派出警务工作组展开跨国调查。2011年12月,案情基本查清。
此前,2011年4月2日,糯康集团成员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罗某、冉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联系交钱赎人。4月6日,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冉某等人获释。
2012年4月,糯康及多名团伙成员被老挝警方擒获,并于同年5月移交给我国。
2012年9月20日,糯康等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当中,根据我国与泰国、老挝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昆明中院依法传唤了泰国、老挝1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
法庭宣判
2012年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糯康等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死刑,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糯康等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审阅了全案案卷材料和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听取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并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综合评议。云南高院经审理查明,昆明中院在一审认定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中国船员,运输大量毒品的犯罪;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公民、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云南高院认为,糯康等6名上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及刑罚规定,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其中,上诉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扎西卡、扎波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扎拖波的行为构成劫持船只罪。原审判决认定罪名准确。6名上诉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予以严惩,并应依法对原审4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6日,云南高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201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死刑。
国际司法合作新典范
文 |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张晓君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侯姣
2011年10月5日,“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集团”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湄公河惨案。经中、老、缅、泰四国警方通力合作后,糯康等人被捉拿归案,接受中国法律的严正审判。“湄公河案”的审判,是我国与周边国家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的创新性突破,捍卫了国家司法主权,体现了中、老、缅、泰四国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共同愿望,向世界宣示了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立场,也彰显了中国政府保护公民海外合法权益的能力与决心。
首次对“两头在外”案行使管辖
跨国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首当其冲的就是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国际上,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获得主要基于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性原则。“湄公河案”的案情十分复杂,犯罪地、抓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害者涉及中、老、缅、泰四个国家,使得四国均可对该案提起管辖权,产生管辖权纷争。
中国取得管辖权的法理基础就在于属地原则和保护原则。“湄公河案”发生在两艘中国船舶上,根据国际法,一国航空器或者船舶通常可被视为该国的“浮动领土”或者“拟制领土”。因而,在一国航空器或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该国可基于属地原则获得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条也作出了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同时,由于案件的受害人都是中国公民,根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本国刑法也有管辖权。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犯罪针对某一缔约国国民,该缔约国可以依此确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八条也作出了此类规定,即当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公民犯罪,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由此可见,尽管“湄公河案”是一个“两头在外”(即案件发生在境外,作案人员是外国人)的特殊案例,中国依然可依据属地原则和保护原则行使管辖权。
虽然泰国、老挝等国依据属人原则等其他刑事管辖权原则主张对该案的管辖权,但根据国际法原则,当刑事管辖权发生冲突时,通常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为补充。而从属地原则和保护原则来看,由中国获得“湄公河案”的管辖权无疑是更为恰当的。除此之外,“湄公河案”在中国开审,也是中、老、缅、泰四国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的结果,符合国际司法合作中通过协商与合作解决管辖冲突的发展趋势,既捍卫了国家司法主权,也体现了我国崇尚依法行事、平等协商的国际法价值观。
开创中国国际司法协助的新实践
国际司法协助是国家间在司法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方式,也是有效制裁和遏制跨国犯罪行为的重要武器。中国在同周边国家开展司法协助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在多边协定方面,中国同老挝、缅甸、泰国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禁止麻醉品、精神类药品贸易公约》的缔约国;在双边协定方面,中国与老挝、泰国分别签署了国家间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中泰司法协助条约》。这一系列多边、双边协定为“湄公河案”开展国际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从内容上看,这些公约或条约过于原则和模糊,对于案情复杂的“湄公河案”的侦破与审理来说,可操作性不强。“湄公河案”发生后,中国政府紧急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倡导推动中、老、缅、泰四国发布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而且在境外证据的移交与境外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大胆尝试、务实合作,为案件顺利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境外证据移交方面,由于“湄公河案”的现场勘查工作由泰国警方完成,大量的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掌握在泰国警方手中。为了获得这些关键证据,中国积极与泰国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派出代表赴泰国进行证据交换,最终从泰国带回“湄公河案”的关键诉讼证据材料480页,完善了证据链,为准确审理“湄公河案”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境外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经中国司法机关请求,有包括泰国警察、老挝警察等在内的13名外国证人到中国出庭作证,他们指控了“糯康集团”杀害我国13名船员的案件事实。这是国内审判史上首次出现境外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为此,我国还特别制定了《境外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规范了境外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补偿等诸多方面的细节,既保障了对案件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更为重要的是,也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乃至中国国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开启跨境执法保护的先例
“湄公河案”所触动的跨境执法保护是国际司法合作的一次重大突破。所谓跨境执法保护,是指本国公安机关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通过联合执法对境外的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职权范围内的援助与保障。与以往的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层面不同,跨境执法保护不仅仅起到事先宣传、警告或事后安抚、补偿作用,而且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参与到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当中。
由于一国警察没有进入他国执法的权力,跨境执法保护往往需要他国的配合与协助。“湄公河案”中,中国警务代表团远赴泰国进行证据移交,以保证成功侦破案件。同时,中国政府也第一次为保护境外公民安全派驻公安人员和巡逻艇携带武器到他国境内执行护航保护任务,各国派出护航队给予沿途保护。跨境执法保护事实上加强了对海外公民的保护力度,缩短了案件侦破的时间,最终让糯康等犯罪分子在中国法庭上受审,并受到了中国法律最严厉的制裁。这不仅展现了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海外权益的坚定决心,也证明了中国有能力对中国公民的海外权益进行保障。当中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犯罪分子都将被绳之以法,法律和司法依然可以作为强有力的武器为中国公民提供保护。
探索构建国际司法合作新机制
“湄公河案”作为中国同老挝、泰国、缅甸等东盟国家进行国际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在管辖权的确定、国际司法协助与我国公民海外权益的保护这三个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与广度。但是,目前中国-东盟国家间的国际司法合作程度仍难以满足“一带一路”背景下国家、企业和个人对其海外合法利益进行司法保护的需求。且当前中国-东盟区域内的整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除了传统的“金三角”地区毒品犯罪外,跨国电信犯罪、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跨国犯罪形势严峻,单凭某一国家的力量难以应对,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打击该区域跨国犯罪势在必行。
为保障该区域的跨境贸易与投资安全,保护中国公民海外权益,我国应借鉴“湄公河案”的经验,尽快探索和构建中国-东盟区域国际司法合作新机制。笔者认为,可以从法律和制度两个方面进行着手推进。法律方面,我国已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我国与外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协力打击跨国犯罪扫除了国内法障碍。但是,从国际层面上看,目前区域内缺失统一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我国与包括缅甸在内的一些东盟国家还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签订和完善相关协议是构建更具机制化、常态化的国际司法合作的国际法保障。制度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建立中国-东盟司法组织,设立该区域内统一的逮捕令制度,从而更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区域内的跨国犯罪,实现区域内各国的安全与稳定,确保法律正义之光不偏不倚地照耀在每一个案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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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32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