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期间,被告人莫某在雇请钩机在本屯“六豆角”、“黄泥坳”山场开路的过程中,把该山场上的香樟树挖倒,致使二十八株香樟树枯死。案发后,被告人莫某被融安县森林公安局传唤至融安县森林公安局讯问。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二十八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莫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莫某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和文化价值。而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则属于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在开路过程中明知是香樟树,但为了其承包的木材能运出山外,仍将挖出二十八株香樟随意丢在地上,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二十八株香樟树枯死,构成本罪。归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要杜绝该类犯罪,可以采取张贴普法标语,入户解读法规等方式加大宣传法律法规力度,增加群众守法意识和保护意识,强调生态保护、人人有责的观念,保护国家重点珍稀植物,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生态资产。
(柳州中院 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