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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并将所采伐的林木予以销售获利,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8 年 8 月份,王某以 20000 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某承包的桂阳县浩塘镇某山场内的回蔸多头野生樟树(香樟),并约定采伐手续由王某负责办理。
2018 年 11 月 9 日,王某在未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并租用挖机在山场开始采挖樟树(香樟),到 11 月 11 日,王某将采挖好的 19 株樟树(香樟)以 11400 元的价格卖出。
经勘验,王某采挖樟树(香樟)共计 22 株,其中 19 株已卖出,1 株采挖损坏后丢放在山上,另有两株树蔸周围的泥土已掏空,树木的侧根被挖断,但树木未被挖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审理过程中预缴罚金 25000 元 , 退缴违法所得 11400 元,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且系初犯,结合社区矫正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 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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