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凯波,1987年3月出生,浙江缙云人,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原题:国家兴盛是法治实现的根本前提——观《湄公河行动》有感。
2016年上映的电影《湄公河行动》,取材自2010年发生的湄公河事件,将公安机关跨国抓捕戕害我国13名公民的糯康犯罪集团的事迹,搬上荧幕并取得广泛好评,成就了口碑和票房的双丰收。电影的成功,可以归功于张涵予、彭于晏精湛演技和明星魅力,可以归功于编剧、导演巧妙构思出的紧凑而跌宕的情节,甚至可以归功于重金投入之下恢弘而又不失精妙的各种打斗、抓捕场面所带来的视觉震撼。但在法律人的视角中,该片最能引人共鸣的,却是其反映了国力兴盛背景下的法治彰显。
亚里士多德有言:“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至上、法律得到普遍实施,是法治的重要内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有无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准。但历史经验表明,法律的普遍施行,要以国家实力作为保障。
“杀人者死”源于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是汉朝刑律中最基本的一项内容,也是当时民众自然正义观念的法律表达。但汉元帝时期,这项法律规定却在谷吉被杀案中受到了严重挑战。当时,出使北匈奴的的汉使谷吉被致支单于杀害。杀人者是一国的首领,手握重兵,地处遥远的康居(今哈萨克斯坦北部及俄罗斯中亚领土南部),将其绳之以法成本高昂。那是否就对本案放弃施行法律呢?在国力强盛的汉代,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西域都护府的骑都尉甘延寿、副校尉陈汤发动屯田官兵,出击千里,孤军奋战,在康居斩杀致支单于,维护了大汉律法的尊严,留下了“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的绝唱。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代,国力衰弱,山河残破,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获得了治外法权,民众在涉外诉讼中沦为二等公民,法律难以普遍实施。1946年的沈崇被强奸案,发生在中国领土,受害者为中国公民,但审判者居然是美国海军陆战队的军事法庭。虽然在席卷全国的反美游行压力下,主犯皮尔逊和从犯普利查特均被判决有罪并处以刑罚,但二人在宣判后就被送回美国并宣布释放,逃脱了本应承担的正义之罚。治外法权成为不法恶徒的庇护伞,而受害人沈崇和广大国民,只能在公道难讨的委屈与愤懑中咽下民族衰落的苦果。
影片《湄公河行动》中,云南缉毒总队队长高刚、情报员方新武等公安干警,孤悬境外,英勇无畏,以无比的忠诚、坚定的信念和高超的战斗技巧,查明了湄公河惨案的真相,歼灭了糯康犯罪集团,捕获首犯糯康及其一众帮凶,并将这些恶徒押回我国接受审判。最终,糯康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正义得到伸张,法律尊严得到维护,屈死者的在天之灵得到告慰。跌宕起伏的情节、动作连贯且充满力量感的搏击、迅速切换且带有摇晃感的画面、以及音乐与情境所共同创造出的紧张氛围,呈现出一场视觉与听觉的盛宴。但影片真正能引起观众强烈共鸣与内心澎湃的,是其刻画了法律与正义在境外的彰显;是其反映了《刑法》中的属人保护规定并不是一纸空文,而是有着强大国力与英勇卫士作为实施的后盾;是其昭示了任何敢于违反我国法律、侵犯我国公民权益的行为,无论发生于何处,都将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惩。
谷吉被杀案、沈崇被强奸案、湄公河惨案,这3个分别发生于古代、近代和当代涉外案件,反映着我们国家兴衰的轮回。国家兴盛时,就会有“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的底气与孤悬境外千里缉凶的锐气,法律的普遍实施能够得到国力的保障,正义得以彰显,公民的权益的得以维护,法律因此便有了威信与尊严,社会也因此便养成了崇法信法的风气,而这些正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国家衰落时,司法独立遭到破坏,法制统一无法实现,即使发生于境内的公民被侵害案件,国家亦无能力依据法律主持公道,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实现法治的基础也就荡然无存。纵观历史,法治的命运就是与国家的兴衰这样的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看懂了这一点,也就明白了为什么《湄公河行动》能够把深埋于心的民族认同与自豪,一点点的牵出,一点点的释放,直至汇聚成汹涌的波涛,从身体的每一个毛孔中喷薄而出,让人沉溺在振奋与感慨中无法自拔。
以前一直困惑于司法考试中涉及领事裁判权的试题为何设计得如此呆板——凡是肯定此制度的选项一定是错误答案。但现在,《湄公河行动》消除了困惑。当涉及领事裁判权的试题年复一年出现在司考中时,这些试题早已超越了考察知识这一粗浅层次,它们是近代屈辱历史的反思,是民族情怀的浓缩,是法治的实现必以国家兴盛为前提的完美诠释!
最后,感谢《湄公河行动》给我带来如此多的体悟与思考,尚未观影的朋友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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