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案件应该有的19种证据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因此,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我们都要有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建立,关键就首先需要知道哪些可能会成为“证据“。关于婚姻纠纷案件,我们应该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 其他证据。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有备无患,转发收藏备用吧~
专业提示:上述证据种类具体应用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使用,避免使用不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作者简介
张鹏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已有12年法院审判、企业法务管理和律师执业的多维法律服务经验,其执业范围宽广而精深,长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刑事辩护,熟悉法院裁判规则和沟通习惯。曾审理、代理及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或仲裁机构各类纠纷案件千余件,案件总金额累计近百亿元,为当事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