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8月24日,毛泽东在从外地回到北京的路上,在杭州给刘少奇写了一封信。
“今年国庆10年纪念,我在想是否可以赦免一群人(不是“赦免”,而是古代所谓的“赦免歌曲”,即局部赦免),确实是在纠正恶行的战犯和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犯罪分子。
如办此事,离国庆只有30多天时间,是否来得及审查清楚?或者不赶国庆,在秋天办理即可,但仍用国庆10年的名义。此事是否可行,亦请召集有关同志商议一下。”毛泽东为何要在国庆10周年时特赦一批战犯和一般刑事罪犯呢?这源于公安部的一封信。1957年1月29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国民党少将刘焕东等12名病患战犯处理意见的报告。2月2日,毛泽东作出批示:“不但这些人应当处理,其他战犯凡犯罪较轻、表现较好的,都应考虑判决释放。”他请公安部“将战犯全体审查一下,定出一个处理方案送中央审阅”。
这实际上不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特赦战犯。早在195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毛泽东4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分三批释放了免予起诉的1017名日本战犯。这次处理,虽然没有以特赦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就是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曾规定过大赦制度。但毛泽东在给刘少奇的信中明确指出,这种赦免不是“大赦”是“曲赦”,即特赦。所谓大赦,一般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在押罪犯无条件一律赦免,而特赦是针对特殊群体的有条件的赦免,即“改恶从善”的予以赦免。
为什么不对所有在押罪犯无条件进行一律赦免呢?这是因为,大赦是对之前生效判决的否定,是一个严重的事件,一般是在政权变动过程中才会发生。在政权稳定的时候不会发生这种事,所以除了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但实际上从没使用过。之后的三部宪法完全删除了这种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赦免对象包括普通刑事罪犯和战犯。据统计,当时战犯在在押罪犯中的比例是非常小的(约占0.04%)。单是针对战犯进行特赦,意义不大。把普通刑事罪犯作为特赦对象,不仅大大增加了特赦对象的数量,也让新中国的首次特赦具有了更广泛而典型的刑事政策意义。
按照毛泽东的建议,1959年9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9月14日,毛泽东代表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该建议。9月15日,毛泽东邀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文化教育界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座谈会,通报并征求对特赦问题的意见。关于特赦条件,毛泽东说:“凡是改好了的,我们赦免。按照宪法,叫特赦,不是大赦。”关于为什么要实施特赦政策,毛泽东说:主要是又经过几年的发展,“人民自己站起来了,人民有神气了,问题是个人民问题”。实施特赦的条件业已成熟。
9月17日,朱德主持召开二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当天,刘少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宣布“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是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共同推动出台的新中国第一个特赦令。
为了更具体地指导各地执行特赦政策,当天还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罪犯的指示》,对特赦的具体步骤、方法、宣传以及特赦后的安置等作出详细规定。首次特赦,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另有389名获减刑。
自此,中央决定以后每年特赦一批战犯,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继实施专门针对战犯的六次特赦,共释放战犯556名,另有90名获减刑。
实施有条件的特赦,对在押罪犯是一种激励和鞭策,有利于增强罪犯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号称“死顽固”的原国民党中将黄维的说法很有代表性。他回忆说:“第一批特赦时,周总理点名要特赦我,可是被管理所给顶住了,他们说我没有改造好,不同意特赦我,如果特赦我,别的战犯不服呀!后来继续接受改造。1968年以后思想有了较大转变,慢慢向好的方面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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