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家暴断离婚
今年1月5日,张萍向当地基层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诉前调解期间,邹超坚决不同意离婚,家事法庭发出给予双方30天离婚冷静期的通知。
张萍带着两岁多的女儿雯雯住回了娘家。邹超多次上门吵闹,结果被张家父子狠狠教训。春节前夕,邹超发短信威胁无果,又发来了微信视频,他把菜刀搁在手腕上要挟道:“你和雯雯回家过年,否则就等着收尸。”张萍立即报警,派出所出警制止,邹超却淡定地说:“别当真,我只是吓唬吓唬她。”
过完春节,离婚冷静期已满,张萍再次提出诉求,法院排期开庭。
法庭上,张萍泪水涟涟,她说,从恋爱到婚后,邹超频频以自杀、自残的方式实施家庭暴力,不仅导致自己产生严重的心理创伤,更给年幼的女儿带来心理阴影。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必须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张萍还提出,现住房由双方共同出资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女儿雯雯随母亲生活,住房产权归并到自己名下。鉴于邹超存在重大过错,只能适当给予邹超现金补偿。
邹超不同意离婚。他当庭承认婚前婚后都发生过自残行为,但从未采用暴力殴打张萍,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如果判决双方离婚,自己的经济条件优于张萍,女儿雯雯应随父亲生活,住房按现值给予张萍一半的经济补偿。
庭审质证期间,张萍提供了邹超实施自残的视频以及意欲自杀的微信文字、手机短信等证据,邹超没有反驳。两人均认可现住房价值10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邹超虽未有对张萍身体侵害的行为,但其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恐吓张萍,以达到从精神上控制对方之目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基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该婚姻关系确无维系的必要。
审理此案的家事法官指出,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
5月16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萍与邹超离婚。雯雯随张萍生活,邹超每月探视女儿4次,并按其基础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给付雯雯抚养费。住房产权归并到张萍名下,邹超搬离现居所,张萍按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的百分之四十支付给邹超产权补偿款。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点评:
精神控制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 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常以殴打、捆绑、恐吓和谩骂等形式表现,该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目前,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自杀、自残等行为也属于家暴。但是,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频繁实施自杀、自残等行为,以达到对配偶进行精神控制之目的,而另一方则必然处于惊恐之中,其实质乃是家庭暴力行为的恐吓类型。因此,在对邹超行为的定性上,承办此案的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定性邹超实施自杀、自残等行为属于家暴,与法并不相悖。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法制与新闻记者周洁萌通讯员 林复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