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2021] 397
从网络约车、顺风车、公共自行车、共享租车,随着共享经济新模式的出现,新形式的出现对现有保险业提出了挑战。最近,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依法审议了自驾共享租赁引起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1基本事件
2021年1月,原告鹿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开了小型轿车,在西海岸新区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额为5万多韩元,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额为100万韩元,保险金不包括在无赔付保险中,保险期限为1年,车辆使用性质不运营。根据保单的重要提示栏,被保险汽车因转让、改造、追加、使用性质变更等原因,被保险汽车的风险大大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021年2月,原告鹿某通过一个共享租车平台向事件外部人某租赁了相关车辆,租赁期限为163韩元/天,租赁期限从2021年2月4日9点开始。2021年2月4日18时,苗某驾驶相关车辆因操作不当与围墙相撞,车辆受损。据悉,苗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西海岸新区的一家保险公司以将与案件相关的车辆以家庭使用出租为由,大大提高了与案件相关的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为由,拒绝赔偿。之后原告鹿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判处车辆修理费等共9700韩元。
02裁判结果
原告私自变更车辆使用的性质和用途,未及时通知被告,悬案外人某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危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主张赔偿修理费的诉讼请求。
03法官陈述
郝莉法官
被保险车辆使用的性质是非运营的,车辆用途为家庭使用,原告通过共享平台将相关车辆移交给非特定第三方租赁使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和用途,扩大了车辆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泄漏概率。这一变化超出了被告的预见范围,保险对象的风险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则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温暖的提示
这里要提醒一下,很多车主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要诚实地选择险种,或者被保险汽车要如实告知转让、改造、追加、使用性质的变化等情况。特别是被保险车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要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要避免发生拒赔。
转型大象: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资料来源:山东古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