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施迪安县姚冠镇羊毛、徐通过自己或指示,安排潘毛、郑某等借用他人银行卡提取现金的方式,提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后转移到海外,从中获得1%至2%的报酬,相关资金2138多万韩元。2021年11月24日,经保山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长期借用亲戚朋友银行卡帮助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洗钱的案件告一段落。相关人士徐某、杨某、郑某、李某等人因洗钱罪、隐瞒、隐瞒犯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海外旅行:两对夫妇沦为“洗钱工具”
杨某是施甸县官镇的个体户,每天做生意有几百元到几千元的收入。但是,2019年,想去缅甸和丈夫一起投资沙地的梁某带领“朋友”进入缅甸的一家赌场。这次赌场之行彻底改变了梁某和他亲戚朋友的人生。
在“朋友”的介绍下,赌场的一名男子和杨某“谈了生意”,如果杨某帮忙用银行卡提取现金,就可以得到1-2分的“回扣”。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当天杨某为男性转账提取了20万韩元,得到了2000韩元的“好待遇”。从当天开始,杨某成为了与那个男人联系的“提款人”。
由于每张银行卡每天都有取款额限制,杨某回到关口后,在亲戚朋友的银行卡境内开始频繁提取海外男子,交给缅甸男子手里。受到出国现金不能超过2万韩元的限制,杨某想出了“蚂蚁搬家”对策,避免了检查。
这样,杨某在4个月的时间里千方百计地将姚冠镇的粉丝和成这样的人发展成“线下”,收集银行卡、提取现金、送现金、出国、杨
施甸警方审查了相关往来资金的流向,发现了该集团持有的银行卡转账的账户,涉及全国江西、西藏、山东、广东、宁夏、江西、安徽、河南等地30多起通信诈骗事件。该团体在4个月内为转移海外通信设备团体,目前已达到202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杨某等人不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以“不知道资金的来源和地点”为由为自己辩护,但不知道从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一次发案到资金“洗钱”,已经不能与违法犯罪行为挂钩。
各种借卡借口:亲戚朋友成了“共犯”
杨某为了帮助海外电信诈骗团的“洗钱”,首先关注周围亲戚的银行卡。为了把这张银行卡用作自己的用途,杨某以与丈夫徐某联系的粉丝某、郑某、李某等各种理由和借口欺骗亲戚、朋友的信任。
李某和杨某的丈夫徐某是同学。李某搬到新家的时候,徐某提出了李某家份子钱的想法,开口向李某甲借了20万韩元。李某因为同学关系借给徐某20万韩元。两个月后徐某打电话给李某,说他在卡上打了100万韩元,让李某提取现金,交给杨某。这样,两对夫妇通过同学的“贷款”获得了李某的银行卡账户,以“还款”为由,利用同学帮助提款,提取的这笔资金正是两对夫妇由海外电信诈骗团伙转账的资金。
GL8TYxxYECN2I%2FmYolVKor%2F0%3D&index=4" width="500" height="269"/>作为徐某妻子的杨某为了使用更多亲戚、朋友的银行卡更是手段尽出。对待家族里的亲戚,不用任何理由,直接提出“拿你的银行卡我用几天”的要求索取。而对于家族外的朋友,则是多次提出“你帮我取点现金”的要求,在一次又一次的提出要求后,朋友往往因推辞不掉“人情世故”,最终妥协帮助其取款。
姚关镇董某曾与杨某借了5万元钱,借款的要求之一就是董某要将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杨某使用。而其丈夫徐某则以“家里盖房子需要取现金付工程款”为由,让樊某帮其取款50万元。仅是“帮刷一下信用卡积分方便贷款”这一个理由,杨某就多次使用,并让不同人员为其取现金。就这样,夫妻两编造着各种理由和借口把手伸向了身边的亲戚、同学、朋友和寨邻,而最终朋友们帮忙取出的这些现金都流向了境外。
售借银行卡风险:是永远承受不起的痛
并不知道出借银行卡的风险,抱着“反正我卡里没钱,借出去也对我没什么影响”的心理,杨某身边的朋友更是直接到不同银行办理“空卡”将其借给杨某、樊某、程某等人使用。四个月时间里,仅杨某、樊某和程某三人持有身边亲戚朋友的银行卡就涉及30余人,100余张。这个团伙就是利用这些卡,频繁为境外违法犯罪活动“洗钱”。
与杨某不同的是,此案李某则是以出租银行卡及相关信息的方式收集银行卡。赵某以水果代办为掩饰,长期在云南瑞丽一带从事地下钱庄生意。公安机关查获其持有的44张银行卡和4部手机均为其帮助跨境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所用。李某以每个月8000元出租包括优盾、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手机银行密码一套银行卡信息。
“无论是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持卡人都不知道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麻烦和危害。”施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蔡树华介绍,此案中做啤酒代理的段某因受李某所托帮忙取了5万元钱,而这笔钱正是境外违法所得资金,段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内段某无法使用该卡进行贸易,给段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笔者了解到,在施甸县办理的另一起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中,仁和镇20余名村民将银行卡、手机号、优盾等以800到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为境外违法犯罪人员“洗钱”活动。这些信息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于“帮助他人洗钱”“网络贷款”等行为,一部分人员一夜之间债台高筑,沦为“被追债人”不自知。
源头预防犯罪:需要公众有防风险意识
蔡树华介绍,私自办理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给非本人使用,其行为本身就属于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租、出售、出借的还涉嫌同案罪名。而大多数群众对此没有风险意识,不知为“人情世故”和蝇头小利终将会把自己置身于违法犯罪旋涡。
2022年3月,施甸县公安局与县内金融单位多次联席会商,由各银行对超出一定额度的多次、大额取款行为进行审核监管,对可疑资金使用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予以跟进核查,认定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从源头上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但仅仅这一项措施并不足以监管银行卡的出售、出租、出借行为,只有全民都有了拒绝他人使用本人银行卡的防范风险意识,才能真正地从源头上预防犯罪活动。
回看杨某、徐某等人妨碍信用卡管理、参与境外“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将该团伙送进监狱的除了自身对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贪婪,还有亲戚朋友借卡行为的无形助长。如果此案没有其亲戚朋友无偿借用、办理银行卡供其提款使用,仅靠杨某该团伙自己持有的银行卡提款额度,并不能帮助境外违法犯罪活动转移两千多万元资金。
保护自己的银行卡不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公民普遍提升银行卡风险危机意识,这不仅是对自我财产权益的一种保护,更是遏制跨境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洗钱”转移资产的共同社会责任。
来源: 保山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