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租出租车,
抢劫女性出租车司机导致死亡。
2019年5月24日,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
对犯人宋书章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初,被告人宋瑞章、张某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寻找女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并意图将其杀害以逃避侦查。
同年12月2日,宋瑞章、张某伟在东兴市内购买了封口胶和软管,当晚21点30,二人驾乘一辆摩托车在东兴市国贸市场附近,发现被害人吴某某驾驶出租车停靠在路边,宋瑞章以打车前往防城港市那良镇为由,让吴某某先驾车到北仑华府小区门口等候,二人将摩托车停放在该小区后,搭乘吴某某的车沿着沿边公路往那良镇方向行驶。途中,车辆在“冲纹大岭”的孝祀园停车场停留约三小时。
次日凌晨1点22分,该出租车又往东兴市马路镇大旺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旺村八甲桥时,宋瑞章、张某伟将吴某某扔到河中,并将吴某某的挎包等物品扔下河。当二人企图将出租车推下河时,因车轮卡在桥面上无法推动又无法撬动至河中,便点燃车上的物品欲将该车烧毁。之后,二人携劫取的吴某某随身钱财逃离现场。
同年12月4日上午,附近群众在距大旺村八甲桥下游发现吴某某尸体,经鉴定系溺水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宋瑞章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2017年6月16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宋瑞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宋瑞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宋瑞章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提供作案车辆,确定抢劫对象,伙同他人抢劫并致女出租车司机死亡,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瑞章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宋瑞章还系抢劫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瑞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