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首席记者孙科
一个在浙江、一个在河南,两家做与“门”有关生意的企业因“商标”杠了起来。
4月19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了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两家“门”企因为“欧派”二字闹上了法庭
这起案件是河南省梦之门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梦之门”)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山欧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据了解,江山欧派成立于2006年,2008年3月21日,江山欧派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派OUPAI”商标,后又注册了“欧派OUPAI”图形商标。梦之门成立于2016年。
2020年5月14日,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梦之门未经江山欧派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也判决,梦之门立即停止侵害江山欧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梦之门赔偿江山欧派40万元。不过,对于这样的判决梦之门并不认同,提起了上诉。梦之门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公司商标侵权及主观恶意明显、生产规模较大错误;一审判决梦之门停止侵权错误;一审赔偿40万元,法律适用错误。
河南商报记者在现场看到,江山欧派注册的商标为“欧派”二字,下方还标注的有“OUPAI”的拼音。而梦之门所用的商标,上方是一个绿色的图形,下方写着“欧派·尚品”的字样。
焦点
庭审现场,法官总结了二审审理的焦点,其中包括:梦之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江山欧派的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侵害了江山欧派对涉案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焦点问题展开舌战。
A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近似?
上诉人(梦之门)
江山欧派所拥有的组合商标是由中文“欧派”和拼音“OUPAI”组成的上下结构,上下各占比例的一半。而“欧派·尚品”所使用的标识是由“树图形+条带+文字欧派·尚品”组成的,图形所占比例达90%以上,字体明显较小,因此,无论从结构、构成要素,还是整体效果上,双方的标识都相差很大,不构成近似。
另经商标检索,包含“欧派”二字的商标还有其他403个已经获得注册,同属第19类,且不属于被上诉人所持有,这也说明,以上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不是“欧派”文字,而是其他要素或者相关要素的组合。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
首先商标的近似要在同一品类下(进行比对),而且是否构成近似,江山欧派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已有相关部门给出了裁决书,对“欧派·尚品”构成近似作了确认。
对于现在已有很多“欧派”商标存在一事,江山欧派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些其他企业是否构成侵权,他们现在还不清楚,“我们之前也提到了,这些商品得在同品类的情况下对比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我们才有权利去主张该商品无效,如果是其他品类,则与权利人没有关系。这也并不能说明,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上诉人(梦之门)
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恶意“傍名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梦之门并没有主观侵权恶意,没有刻意模仿、伪造商标。而且上诉人的木门质量均经过国家相关权威机构认证,是河南省的明星企业,已经获得了认可,自己本身就是“名牌”,没有“傍名牌”的必要。同时,梦之门的图形也是经过注册的。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
对于梦之门的图形是经过商标注册的没有异议,但对方只是图形进行了注册,整个商标下方的“欧派·尚品”并不在其中。根据之前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梦之门的部分商品外包装上,也写了“欧派·尚品”“欧派·梵雅”的字样,会让消费者联想到江山欧派。
C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上诉人(梦之门)
“即便构成侵权,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应该按照对方实际损失或侵权方所获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梦之门的代理律师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一审法院认可了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也明确了涉及的木门为100多个,总金额为3万多元,利润空间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代理律师称,被上诉人的损失和上诉人的获利,两者都是不确定的,“在都不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该赔偿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