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27日消息(记者陈勇通讯员王传杰)私家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被高空坠落物毁坏,坠落物房屋所有者只赔偿一半。
9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件。私家车被砸遭拒赔
2015年9月1日,家住武汉市友谊大道的秦先生外出时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私家车被楼上坠落的玻璃砸中,车顶天窗玻璃破损,车身油漆多处损伤。经检查,系附近楼栋15楼的冯先生家的阳台玻璃护栏破碎坠落所致。因冯先生房屋装修一直未在此居住,秦先生只好先自掏腰包修车,共花费了5300元。
事后,秦先生找到冯先生索赔,谁知却遭到拒绝。冯先生拒绝的理由有三个:该阳台护栏玻璃属于共有产权,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共有人共同承担;他没有维护玻璃的资质和能力,因此物业公司应对玻璃进行维护和管理;原告在消防通道处停车,违反了《消防法》,属于违法行为,无权要求赔偿。秦先生找至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认为涉案玻璃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由此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业主承担;秦先生将车辆停泊在小区安全出口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方谁也说服不了谁
几方谁也说服不了谁,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给当事者尤其是两家业主的生活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索赔多年未果,秦先生一怒之下将冯先生、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一起告到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300元。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胡涛多次召集四方进行调解,讲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规定,但四方始终对各自的责任分歧较大。
停消防通道自己要担责
对于事故责任,法院认为,秦先生停放车辆的地点位于小区的安全出口处,是小区的消防通道,并非小区规定的停车位。秦先生应当知道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处的危害,其对车辆损失的产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物业公司经业主委托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负有提醒和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并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车主在消防通道处不当停车的义务,因其未充分尽到该项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冯先生对秦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50%责任,即赔偿2650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即赔偿1590元;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即剩下的1060元损失自己承担。
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魏兰认为,本案的侵权人是明确的,应由侵权房屋所有人赔偿,但《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被侵权人有过错的,也要自担一部分责任。从这方面看,本案判决就不单单是对高空坠物单一行为的治理,而在于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整体素质。
【编辑: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