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四大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丹杨介绍了修改法案的相关情况。
资料图华龙网8月2日19时44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街道人大工作如何才能开展得更好,人大代表的作用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近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将对全市基层人大工作创新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据了解,1998年以来,重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在街道设立了工作机构。目前,全市213个街道有212个设有人大街道工委。为规范人大街道工委工作,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随后,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也相应制定了办法或者规定。从多年实践来看,人大街道工委在联系服务代表、发挥代表作用和完成常委会交办任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即将施行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工作条例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余亚东表示,目前,人大街道工委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建设不完善、职责任务不明晰、工作运行不规范、不适应人大工作新形势等问题,出台这一条例就是为了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的规定要求,回应和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固化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保障和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
余亚东介绍,条例共十二条,对立法目的和依据、机构设置及领导体制、组织建设、工作职责、议事规则以及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受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时对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建设也进行了具体明确。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职责又有哪些呢?对此,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宣传和协助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保证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在本辖区贯彻执行;联系代表和群众,开展代表履职登记和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工作。此外,还有采取视察、调研等方式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及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代表开展监督工作,办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选举等其他工作。
余亚东称,条例还对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议事规则作出了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每个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同时明确了参加人员。“条例结合重庆实际,理顺了人大街道工委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为协同推动工作创造了条件。”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既可以有效保证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落实,又能充分调动街道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促进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发挥,促进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依法履职,促进人大代表作用的更好发挥,因此必将对全市基层人大工作创新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余亚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