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给自己喜爱的主播打赏,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检验是否是真粉丝的标准,而这打赏行为一发不可收拾:有贷款打赏的,有用公款打赏的……多少人为了屏幕后那张脸弄得家庭破裂,因为直播引发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打赏引起的纠纷,半年内,丈夫背着妻子给抖音主播打赏15.2万元,妻子一怒之下,将公司及主播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些款项。丈夫背着妻子打赏主播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据判决书显示,本案原告是李某方,与第三人牛某华系夫妻关系;第一被告人为李某彤,系抖音APP女主播;第二被告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播公司),系抖音官网、APP的开发者。
2019年3月,牛某华分别用自己的QQ号码、手机号注册两个抖音账号,这两个抖音号均关注了抖音平台上注册的直播账号“初依”,后更名为“若彤”。该抖音账号是王某彤注册使用。
牛某华通过自己的两个抖音账号利用微信、支付宝程序充值资金到抖音平台,充值后的资金兑换成抖音币,然后用抖音币在平台上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初依”即王某彤,金额共计152300元。
李某方认为牛某华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方作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李某方的共同财产权,给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王某彤、北京微播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收取上述大额资金,应予返还。
为此,李某方将主播李若彤及北京微播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某彤、北京微播公司返还李某方15230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对此,李若彤在庭上辩称,王某彤取得相应收益是基于与北京微播公司商事合作关系,王某彤在取得相应收益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且从目前看其并未有证据证明152300元全部打赏给王某彤。
基于李某方陈述的事实看,其主张的依据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而本案中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人是牛某华,与王某彤、北京微播公司均没有关系。
牛某华的打赏行为是基于与北京微播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进行的消费行为,王某彤取得打赏的钱款是基于与北京微播公司的直播入驻协议。据此,王某彤请求驳回李某方的诉讼请求。
北京微播公司则辩称,北京微播公司与牛某华系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牛某华与王某彤也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抖音”上的主播与公司签署了《直播主播签约协议》,在平台上向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的表演直播服务,接受直播间用户的打赏以获得收益。
牛某华与北京微播公司签署了《用户服务协议》、《充值协议》,成为北京微播公司的平台用户,在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币、自愿打赏主播、在线即时交流,消费精神文化产品,以获得精神愉悦,满足精神需求。
牛某华在平台上进行充值、向主播进行打赏,该行为性质通过整个交易过程、交易特点、各方的意思表示及权利义务等综合分析,应当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北京微播对李某方陈述的李某方提供的两个抖音号在抖音平台充值152418元没有异议,两个账号自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9月14日总计打赏次数为8382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可以概括为:
一、牛某华在“抖音平台”充值获得抖音币,以抖音币兑换虚拟礼物并在王某彤的直播间内打赏的行为是何种法律关系,牛某华、王某彤、北京微播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二、牛某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充值、打赏,其行为是否有效;
三、本案是否存在其他导致法律关系无效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牛某华在“抖音平台”充值获得抖音币,以抖音币兑换虚拟礼物并向王某彤的直播间内打赏的行为包含充值及打赏两项行为。根据北京微播公司的企业性质及《“抖音”用户注册协议》、《抖音充值服务协议》,北京微播公司系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运营用户个人服务中心等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牛某华成为抖音平台的用户,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双方之间应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牛某华的充值行为应为网络消费行为。
依据《直播主播入驻协议》,王某彤系抖音平台直播服务提供方,为平台用户提供在线解说(直播)视频内容的直播服务。平台对直播方进行的解说直播相关事宜拥有最终决定权,依据其结算要求及规则向直播方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用,故主播依附于平台,直播服务属抖音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
牛某华与王某彤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其打赏行为亦仅是将虚拟道具发送给王某彤。牛某华并未且不能占有虚拟道具,王某彤也未获得真实的货币,真实货币由北京微播公司获取。王某彤对其所收到的虚拟道具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作为一个记分符号用以评价主播流量带动能力进而向抖音平台索取报酬。这类虚拟道具与一般性财产权益存在显然区别,道具的使用不产生新价值,不构建新的法律关系。根据以上分析,本院将本案案由从不当得利纠纷调整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关于争议焦点二,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牛某华的充值、打赏金额系多次、长期累计形成,涉案金额150000余元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这表明其充值行为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因充值金额的上述特征,加之牛某华是分别以两个账号进行的充值、打赏行为,结合货币占有即所有的法律拟制,抖音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都难以就该充值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因此无法推定北京微播公司对牛某华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恶意的。
李某方陈述不清楚牛某华长期观看直播及未关注共同财产的变动,不符合常理,也有负妻子对家庭财产的管理之责,其主张的侵权事实,也系夫妻内部关系,非本案合同法律关系中所应处理的范畴。
同时,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存在其合理性和社会需求,牛某华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抖音平台充值、打赏,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李某方也未在期间内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畴,应为有权处分。李某方陈述牛某华的充值、打赏行为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牛某华的充值行为针对的是抖音平台,与王某彤无关,充值本身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打赏尽管针对的是王某彤,但打赏行为并不需要纳入法律评价;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牛某华与王某彤之间存在其他不正当关系。
在直播期间,无证据表明王某彤的直播内容或言论违反了法律或有悖于公序良俗,王某彤利用自身条件获取报酬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北京微播公司所开设的抖音平台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立,具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营业执照,具有依法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允许用户在平台充值以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故牛某华、王某彤、北京微播公司的行为均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影响牛某华充值、打赏的行为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合同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故对于李某方要求认定牛某华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其共同财产权利,并要求王某彤、北京微播公司返还充值、打赏金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李某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枣庄城市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