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七旬孤寡老太认了个“干儿”
还赠与房产让他给自己养老送终
得到房子的“干儿”
用房产证抵押贷款一百万后,
消失了……
孤寡老人网络结识男子
认其为“干儿”为自己养老
2018年6月,时年73岁孤寡老人任老太与40岁的宫某某通过微信认识,经常微信聊天。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任老太表示,自己是孤寡老人,身边无人照顾,宫某某回应,欲认任老太为干娘,任老太表示同意。
此后,任老太将坐落于济南市的一处房屋赠与“干儿”,条件为:被告赡养原告,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等,并为其养老送终。
2018年底,宫某某搬到涉案房屋与任老太同住。
2019年9月,任老太将名下涉案房屋过户到宫某某名下。
2019年10月,宫某某将涉案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债权人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8日止。
2019年11月6日,任老太手写《证明信》,同意将此房过户给宫某某名下,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均在证明信上签字。此后,宫某某搬离涉案房屋。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宫某某通过外卖平台购买粥、汤等食品送至涉案房屋,通过联系超市工作人员购买酸奶、药品等送给任老太。
老太太生病住院“干儿”未照顾
老人亲属向警方报案
2020年1月间,任老太因心脏病、心绞痛、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住院,住院8天。
5月份又因胆系感染、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住院,住院13天。宫某某未对其住院陪护。
2020年6月17日,任老太弟弟陆某某到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报案,称宫某某取走任老太房产证。
2020年8/9月,任老太到养老院居住。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民警对宫某某进行询问:
民警:“任老太为什么将房屋过户给你?”
宫某某:“老太太说她没儿没女,让我给她养老送终,所以就把房屋过户给我了。”
任老太表示,宫某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随即将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没有履行对其的照顾义务。在生病、生活遇到困难期间,任老太多次给宫某某打电话,电话要么不接,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
任老太还说,宫某某说瞎话,告诉其已回老家,实际上还在济南,宫某某对其不管不问,其很难单独与宫某某讲话。任老太认为宫某某未尽到照顾其的义务,对其有欺骗行为,要求撤销对其房屋的赠予。
宫某某辩称,任老太将房屋赠与他后,该房屋一直由老人居住使用,任老太所说的因房屋赠与致使老人生活陷入困难,与事实不相符。
宫某某表示,自2018年认识任老太以来,一直对她悉心照顾,之所以最近没有照顾是因为遇到阻碍,即任老太的弟弟将姐姐强行送到养老院,他不能得知老人的去处,经多次询问任老太的弟弟,也无法得知结果,所以无法继续进行照顾。任老太将房屋赠与自己,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他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这样判决
任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自己对宫某某房屋的赠与;判令宫某某返还房屋,并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任老太本人出庭参与庭审,经过法庭对其本人的询问,任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表达明确,起诉宫某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任老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宫某某,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双方形成争议。
任老太自述,因宫某某答应照顾其晚年,因此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宫某某,双方是口头协议。宫某某抗辩称,赠与房产并非附义务的赠与。
经法院审查,在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民警对宫某某进行询问的笔录中,双方对于赠与房屋的缘由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即任老太将涉案房屋赠与宫某某,宫某某赡养任老太。因此,法院认定任老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宫某某,是附义务的赠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任老太系某大学退休教授,有退休工资及医保,经济上的供养需求并不是第一位的。结合任老太为独自生活的老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需要人常伴左右,其更需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当前,宫某某已搬离涉案房屋,不能悉心照顾任老太的晚年生活。甚至任老太生病入院期间,宫某某也未予以陪护。
虽然宫某某在搬离涉案房屋后,多次通过外卖平台或者超市工作人员购买食品、药品等送给任老太,但是宫某某一味迎合老人口味,没有及时劝阻已患糖尿病的任老太大量食用高甜度酸奶,宫某某订外卖的行为无法体现出其对任老太的关心关爱。
宫某某抗辩称,因任老太的弟弟陆某某阻挠见不到任老太,但在法院告知任老太会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其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店铺有困难为由,不到庭,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宫某某未全面履行对任老太的赡养义务,致使任老太赠予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因涉案房屋已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屋目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任老太请求判令宫某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任老太可待解除或撤销抵押后另行主张。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晓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任某履行了赠与义务,宫某某应当尽到赡养义务,但宫某某却搬离涉案房屋,未尽到照料任某生活的义务,也未在任某住院期间,陪伴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宫某某未全面履行对任某的赡养义务,致使任某赠与目的无法实现,任某要求撤销赠与行为,于法有据。
本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
一方面独居老人应该提高警惕,妥善处理个人财产,不要轻信他人。独居老人对他人的附义务赠与,要形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所附义务,一旦受赠人未全面履行义务,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附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全面履行所附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