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高达353.7亿元。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简称《意见二》),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此次发布的《意见二》,是在2016年底发布《意见一》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给出的详细规定。的确,五年多过去了,电信诈骗又有了不少新场景、新媒介和新手段。对此,相应的预防和打击手段,也就应该与时俱进、推陈出新。
前不久,上海市公安局在东方明珠塔城市广场举办反诈动员活动,通报了专案组抓获“大麟”直播平台老板张某、李某、王某等326名诈骗团伙成员的案例。该案就是借助新媒介进行网络诈骗的典型。《意见二》也提到,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
面对这些新情况,原则其实很简单:电信诈骗涉及的范围有多广,相应的管理延伸就应该有多广;电信诈骗涉及的违法犯罪主体有多少,对应的各个监管部门就要尽可能地走向联合;电信诈骗利用了哪些平台,哪些平台就要配合监管、承担自有责任,共同打击犯罪活动。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对此,《意见二》也明确,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实行“大管辖”原则。这种全覆盖的管辖模式,体现的正是一盘棋的治理思路。
不仅是管理上的难题,在量刑面临的细节问题上,《意见二》也给出了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需要认识到,在打击电信诈骗的过程中,一线工作人员面临的情况相当复杂,司法意见越是明确,来自法律的震慑力也就越强。电信诈骗之所以猖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细则不够明确,进而在打击链条上导致一些漏洞,让违法犯罪分子产生了侥幸心理。因此,反诈之网每大一分、网眼每密一分,电信诈骗肆虐的空间就会被压缩一分。
当然,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持续深入大众生活,新的诈骗形式、诈骗手段或许还会不断涌现。唯有全方位、全链条扎紧治理篱笆,持续“打怪升级”,才可能让电信诈骗无处可逃,让“天下无骗”。
责任编辑:王磊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