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年过去了,终于摘了‘老赖’的帽子。”日前,在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当事人金某握着鉴定人员的手,兴奋地说。此前,金某发现自己莫名“被失信”,背负了百万债务,所幸检察机关借技术手段帮助他还原了这场“借贷”真相。
2015年,金某准备到外地出差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和飞机票,这才知道自己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金某到法院询问得知,2012年12月,一名姓王的原告,因债务人余某、罗某死亡,对该二人的债权无法受偿,于是代位向浙江省慈溪市法院起诉,要求受偿余某、罗某对借款人金某及保证人徐某持有的100万元债权。王某还出示有金某签字并捺印的借条一张。
但是,金某说自己不认识王某,且没有收到诉状,也没有到庭应诉。2013年3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要求金某归还王某借款100万元。金某对这个结果全然不知,自然也没有归还借款,法院便将他纳入了“失信黑名单”。
无奈之下,金某向慈溪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承办检察官发现,案件焦点在金某签名捺印的借条上。弄清借条上的签名及指印是否为金某本人所留,成了关键。
慈溪市检察院遂向宁波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寻求技术支持,后者迅速指派3位文件检验鉴定人,参与案件办理。
在收集用于比对的案发前后自然样本时,鉴定人遇到了难题。由于案件发生在2011年,当时金某四处务工,且多是短期或在私人企业,并没有留下多少书写字迹。3位鉴定人先后赴几家单位收集样本,一无所获。
就在样本收集停滞之时,鉴定人想到,2011年电子支付还不普及,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中可能留有金某本人笔迹。
金某经仔细回想,表示自己2010年曾在中国建设银行余姚支行办理过银行卡开户。鉴定人于是立刻开好查询函赶赴银行,很快取得了2010年4月15日金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留下的签字样本。
鉴定人又把《人民法院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中金某的签名,作为案后自然样本,发现案发前后不同时间书写的自然样本,与金某本人现场书写的案后实验样本,在笔迹特征上反映稳定且相同,可供比对检验。
3位鉴定人对检材、样本认真分析研判后,最终给出鉴定意见,认定该案中落款时间为2011年9月2日、写有金某签名字迹的借条不是金某本人书写。
此外,鉴于该案所涉金额高达百万,为谨慎起见,宁波市检察院还向浙江省检察院申请对借条上的指印进行指纹痕迹鉴定。经鉴定,该指印非金某本人所留。
最终,慈溪市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及市检察院作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依法改判,撤销金某清偿义务。
来源:浙江法制报微信(ID:zjfzbs)
作者:高 敏 吕静波 胡婷婷
编辑:徐晴子
监制:汪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