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
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电动车
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
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是造成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些电动车驾驶人驾驶行为随意性大,
不戴头盔、逆行、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等,
交通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10月14日16时5分许,李某冲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蒲江县飞龙路33号外由人行道驶入车行道时,与沿飞龙路由盐井路方向往飞虎路方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碰撞。碰撞发生后,赵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又与左侧同向行驶,熊某闯驾驶的川A3***5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赵某受伤。
事故认定:李某冲未按规定避让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判定当事人李某冲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和熊某闯均无责任。
《平安成都》特邀嘉宾,成都市公安局蒲江交警大队 陈柯警官、事故中队代理中队长 彭蔚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1.驾驶车辆从路外驶入道路时应注意避让正常行驶车辆,不得侵犯正常行驶车辆路权;
2.驾驶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登记上牌并购买保险,不得即使超标电动自行车或不符合上路行驶标准的电动车了上路行驶;
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注意控制车速,遇到岔口、路口应减速观察确保安全通过;
4.电动自行车不应擅自加装遮阳篷或雨棚,避免影响驾驶操作及行车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