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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吴亦凡),因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遭到全网封锁!那几个社交平台账号再也看不到了,歌曲也被下架了。
(此前报道→吴亦凡这“瓜”,还得法律来“切”!)
新华社就吴亦凡事件评论称,应睁大监管的眼睛,对劣迹艺人“一封到底”。
对此央媒评论痛批:公众人物“护丑”则是公开“助恶”,直接败坏社会风气、拉低道德和良知底线!
全网封禁!
吴亦凡多个社交账号被封
音乐作品被下架
8月1日晚,多位网友发布消息称,吴亦凡的个人微博@Mr_凡先生及其工作室微博@Mr_吴亦凡工作室已无法查看。而在此前,新浪微博上吴亦凡的粉丝聚集地“吴亦凡超话”已经被关闭。
通过查询发现,截至目前,@Mr_凡先生和@Mr_吴亦凡工作室原微博均已被注销!页面均显示:该账号因被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微博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现已无法查看。
也有网友表示,不仅仅微博,吴亦凡的短视频社交账号也被封了。吴亦凡原来拥有超1400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吴亦凡”已无法搜索到。此外,网易云音乐平台吴亦凡的相关音乐作品已无法播放,QQ音乐平台则显示没有这位歌手,但部分单曲仍可播放。
某些吴亦凡粉丝
竟扬言要“劫法场”?
8月1日,据报道,在社交平台中梳理发现,吴亦凡粉丝除了接连抛出不辨是非的言论外,甚至扬言创建组织进行所谓“集体营救”活动。新华社子刊《瞭望东方周刊》就此刊文直言:吴亦凡粉丝创建“救援群”欲“劫狱”?这病得好好治!
文章中还披露名为“吴亦凡救援群”的群聊截图,吴亦凡的粉丝们“团结一致”,商讨着触碰法律底线的计划,“明天北京见”“劫法场”“探监”等字眼出现。另外,一些粉丝还扬言称,吴亦凡系外国国籍,不应受中国法律约束。
文章称,吴亦凡进去了,他的粉丝“饭圈”不淡定了。各种真真假假的惊悚言论刷屏于各类社交平台圈子,严格意义上,这些言论已经不是“出格”,而是踩到了违法边缘。
官媒发声:
法律面前没有顶流!
随后,相关话题#吴亦凡被刑拘#登上微博热搜。@人民日报、@中国长安网、@法治日报、@中国妇女报等接连就此事发声。
@人民日报:外国国籍不是护身符,名气再大也没有豁免权,谁触犯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请记住:人气越高越要检点自律,越当红越要遵纪守法。
中央政法委新闻网站@中国长安网: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吴亦凡事件”早已不再是沾染着桃色气息的娱乐八卦,而是实实在在的涉法事件,也为全社会上了一堂很扎实的法治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面前没有“顶流”!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子弹飞一会儿,这不仅关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吴亦凡被刑拘也再一次证明,法律不会因炒作而歪曲,也不会因流量而姑息,法不纵恶!
全国妇联机关报@中国妇女报:法治社会不容藏污纳垢,没有哪个圈是法外之地!光环再耀眼,名气再大,均无特权。在中国的土地上,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涉嫌违法犯罪,必究!必惩!
吴亦凡被刑拘
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拘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简单讲就是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刑拘的后果可能会很严重。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为有罪,所以会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判阶段会称之为“被告人”,所做的行为会说“涉嫌”某罪。
虽然被刑拘不必然代表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但能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发现其属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例如“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或“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情形。
当事人被刑拘后,将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对其逮捕,将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若批准逮捕,当事人将面临持续性的羁押。
图为影视作品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表示,打着谈合作、面试等“幌子”,灌醉妇女,并在其没有反抗能力的前提下发生性行为,法律上一般会认定为违反妇女意志,构成强奸。
“
“如果吴亦凡确实采用了迷奸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害人中有未成年女性的,则从重处罚。若有强奸多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阳表示。
”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就强奸罪来说,由于该种犯罪行为在发生时比较隐蔽,因而相较于其他犯罪,强奸罪对于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李瑞阳表示,在证据认定方面,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除对真实性、合法性等的审查之外,更注重审查该些言辞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或者有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
同时,此类案件更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而针对网传“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中国法律能否制裁他”的问题,吴允锋表示,“中国法律当然可以制裁他。”判断刑法管辖范围首先看行为,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国内的,遵循属地管辖原则,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我国刑法管辖。
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吴亦凡将会在中国服刑。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会依照中国法律惩处,并不会因其外籍身份而脱罪。
李瑞阳表示,根据刑法第35条,他作为犯罪的外国人或将面临被驱逐出境,在刑期执行完毕后强制驱逐,并且十年内不得入境,但最终要看执法部门如何处置。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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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国人犯罪被附加“驱逐出境”的,并不意味着不必再执行其他刑罚,而是在其他刑罚执行完毕后强迫其离开中国国境,并在10年内无法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知法守法,敬畏法律
一切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如证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必究!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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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法治网、澎湃新闻、北京日报、上海法治报、观察者网、广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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