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分析:
使用假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1万~ 10万韩元罚款。数额巨大,判处3至10年徒刑,同时处以2万至20万韩元罚款。数额太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50万韩元罚款或没收财产。
在ATM机中存入假币的行为就是明知伪造的货币而使用,可能有人辩解,行为人存假币时不知情,这种情况不在本案讨论范围内,我们讨论的案情前提是行为人故意用假币来换真币,所以将假币存入ATM机的行为符合明知假币而使用的构成要件。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主观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要求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存了假币后,到另外一个ATM机中取出真币的行为,首先在主观上可以看出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然就不会用假换真了;其次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用假换真一般情况下银行会排除这个隐患,否则银行不亏死了!既然能够实现以假换真,说明ATM机出现了故障,这个故障只有行为人知晓,他利用故障漏洞实施违反银行存取款规定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因为大家都不知道他以假换真行为的本质,所以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注意:这种情形不构成诈骗罪,因为ATM机不是人,不可能被骗;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没有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持卡人恶意透支经催收不还的行为。
由于这两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具有明显的牵连关系、吸收关系,故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