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岛报道的“抖音(抖音)短视频“v”宣告了“拍摄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事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涉案的抖音短视频因具备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但法院同时也认为,百度作为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在10月的庭审中,抖音和百度就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作品类型是什么,进而延伸出来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展开了激烈讨论,也是整个案件争论的焦点。
当时,对于抖音方面认为涉案短视频应作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说法,百度方面的律师曾表示,涉案短视频中的手势、色彩变化均非原创,视频背景图片也来自第三方,视频中的蒙面帽衫人物也是网络上的大众流行形象,涉案短视频中唯一涉及作者拍摄的部分就是人物动作,拍摄角度没有变化,整个画面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曾告诉南都记者,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主要看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且需要结合短视频的类型来判断。南都记者查阅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官网获悉,此次裁判标准的第一点就对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作给出了明确说法。
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符合‘独立完成’要求时,要以短视频与其他相同主题的短视频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题相同并不影响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在判断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时,短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可以作为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考虑因素。”赵占领表示这意味着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属于类电作品(即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自然也就受著作权法保护。
他告诉南都记者:“只要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就受著作权法保护,创作者或其授权方就享有著作权。至于属于什么作品类型,只是涉及到认定独创性时需要具体考虑的因素不同,并不影响受法律保护。”
此外,在法院的判决中,强调了百度对于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并且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过,对于互联网版权领域常用的“通知-删除”即避风港原则,法院也作出了不要过分依赖的提醒,其表示:“‘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本着诚实和真诚的态度,最大化地发挥规则的善意;原告在能够随时获取公开投诉渠道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进行维权;作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仅依赖‘避风港’原则是不够的,被告有责任通过更加积极有效的管理履行平台义务。”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实习生 汪陈晨 徐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