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在第三方应用程序中搜索“快手”一词,认为找到了“抖音(抖音)短视频”,快手向抖音(抖音)法院起诉,停止侵权行为,请求5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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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公司发现在第三方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内输入“快手”二字,出现的搜索结果第一条竟然是“抖音短视频”APP,并且在应用程序名称右侧显示“推广”标识,点击该搜索结果即可完成“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的安装及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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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快手公司认为双方产品功能高度相似,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快手”搜索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抖音”所运营的产品,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取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