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直播了吗?你给主播颁奖过吗?你听说过付费网上课程吗?手机上的“知识付费”应用程序是多少?
在全国政协13届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会、厦门海事法院院长何先鹏提案呼吁大家警惕网上内容是狂乱背后的诸多法律风险。部分网络教育训练、直播奖、知识支付等内容的现状形式也要尝试“没有7天”
夏先鹏介绍说,“内容变现”,通常指将图文、音频、视频、直播等内容商品打造成专栏、会员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新媒体平台进行销售的一种新经济形式。它不但包括喜马拉雅、知乎等平台推出的“知识付费”,也包括具有系统性和更长学习周期的在线教育课程。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直接推动了“内容变现”行业的迅猛发展。“抖音”、“快手”等平台的直播带货、直播综艺、各种网校在线教育平台的流量推广,更是让人眼花缭乱。
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主要目标。“但在这场线上内容变现的狂欢中,诸多法律风险也逐渐显露,直接影响了这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夏先鹏说。
梳理这些法律风险,夏先鹏认为,首先体现在内容商品多为虚拟商品,在实际交易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比如,在音频、视频、游戏、线上教育等领域中,由于交易的虚拟性,大多数商品无法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线上教育,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通过平台申诉,很多平台只是中介机构或分销机构,并未经过正规的登记注册,如若中途经营不善倒闭跑路,消费者存在投诉无门的巨大风险。另外,直播打赏型付费交易在法律上属于赠予而非商品交易,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能发挥。
“其次,内容变现行业在可变现‘内容’上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无序竞争弱化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夏先鹏说,比如将一些公共知识和信息都列入付费,网友判定可以找到免费途径来获取却又无法退款;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付费项目走 “流量经济”的老路,通过扭曲现实、编造历史等手段满足部分公众的低级趣味;内容同质化严重,轻内容重营销,以返现、佣金等形式吸引消费者为其引流推广,用传销思维玩转内容变现,极大损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夏先鹏认为,内容变现行业对原创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够,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例如,不少不法企业甚至个人为牟利制作盗版教学视频或课件,在其他平台低价销售。线上教育机构的授课老师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和素材制作课件行为较为普遍,也对原作者构成侵权。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对侵权与盗版行为的界定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例如,通过洗稿、融梗等方式所实施的抄袭行为难以进行明确界定。
夏先鹏表示,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体现,为内容文化产业运营提供法治保障,才能推动内容变现行业健康发展。为此,他提出三条建议:
1
健全完善内容变现行业的法律法规,解决行业法治化发展的法理障碍。内容变现行业出售的内容商品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多为无法退回的一次性产品,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无法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现行法律法规应根据互联网发展态势,结合内容产业的实际情况实施有差别的消费者保护策略,对于一些具备规范化服务的领域如在线教育培训,以及快速发展的直播打赏、内容付费等,也应尝试研究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让内容变现行业发展有法可依。
2
加强对内容变现线上交易的法律监管,营造和谐健康的产业环境。以行业准则、技术规章为基础,制定针对不同领域的内容变现设置准入起点,确保行业服务的专业性。建立线上交易监管平台,实现对知识付费交易的全过程监管,以法律保障内容变现平台的职能发挥。在法律层面明确内容变现平台的具体职责,补充完善与内容变现平台内容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平台自觉履行信息过滤职责,增强内容合规性。
3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内容原创的保护。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内容变现行业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行为方式,并给予针对性的惩处措施。将抄袭、洗稿等非原创行为界定为完全侵权行为,对于融梗、拆改等高度模仿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适当处罚,将思想、主题借鉴等行为界定为完全创新行为等。完善知识付费产业发展实际创新知识产权认证方式,允许知识付费平台充当临时性专利认证机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
对于委员建议对在线教育培训、网络直播、内容付费等内容变现行业尝试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你怎么看?
作者 :《团结报》记者 周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