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7)广东0112民初1196号
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结案审理。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金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松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止);二、被告邹金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松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国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