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新疆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五)港澳台侨生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或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条
依照豫发改办〔2004〕232号、豫教财〔2007〕74号文件,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文史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及体育类专业学费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学费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课程合作专业学费18000元/生·年。
依照豫计收费〔2002〕324号、豫计收费〔2003〕272号、豫计收费〔2003〕2225号文件,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暂定为400~1100元/生·年。
如收费标准调整,将按照河南省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订有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体,勤工助学、社会捐助、学校奖助学金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办法,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招生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志愿填报即可。各招生大类具体分流专业见郑州大学招生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分布在郑州市内的四个校区,分别为主校区、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课程合作专业设置在国际学院,分布在南校区、北校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学校对院(系)设置进行调整,专业隶属关系有所变化的,则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图文编辑:冯琳
内容来源:郑州大学招生办